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事业部、产业集团、直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律师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建立外聘律师比选制度,维护绿地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绿地集团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是指根据集团各单位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聘用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各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
(一)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 (二)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签订、融资等非诉讼业务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参与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三)法律事务较多,难度较大,需要常年专业法律服务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专项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 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加强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负责制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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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各下属单位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办理日常备案审核工作。
(二)公开公正,择优选择
除因保密需要外,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的选定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库中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人选。
(三)以内为主,内外结合
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应由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务人员”)完成,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需要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的,本单位法务人员应积极参与。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集团对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实行备案审核管理。集团各下属单位在一般法律事务处理中使用专项外聘律师的,应在确定外聘律师后10日内报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备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聘用前10日内报集团审核: (一)因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涉案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涉外投资而专项聘用律师的;
(二)涉及项目收购、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事项的;
(三)各下属单位聘用外部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的。 出现以上情形,在未向集团办理备案并获得核准之前,各单位不得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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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聘用前备案的各单位在向集团备案时,应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库中选取。备案内容应附《聘用律师事务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简历表》(见附件二)、与律师事务所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未盖章文本。
第七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使用专项外聘律师情况,并报送上年度《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三)。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备选名单; (二)根据申请和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专项外部律师;
(三)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法律服务协议;
(五)指定专人负责申请部门与专项外聘律师的联系,协助申请部门安排、督导专项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在确定申请部门无需聘用专项外部律师时,委派企业法务人员协助申请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各下属单位内部业务部门需聘用专项律师的,应填写《聘用律师事务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报所在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经所在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确需外聘专项律师的,由所在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认为不需聘用的,应委派单位法务人员协助申请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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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用要求
第十条 根据集团各下属单位具体情况,应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正式执业律师一般不少于10人;
(三)应聘前3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四)无利益冲突;
(五)在所在地法律行业有重大影响力。
第十一条 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部律师时应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所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库中向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或采取招标等其他公开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公开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程序
(一)确定法律服务事项、选聘日期;
(二)向相关律师事务所发布选聘信息,接收律师事务所自愿报名,提交应聘文件;
(三)资质审查;
(四)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定律师事务所; (五)完成向集团备案审核程序;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协议。
当一项法律服务项目的选择少于两家律师事务所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三条 入选集团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库,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的基本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的信誉、服务价格、业务结构、所在地的影响力和相关业务的熟悉程度;
(二)承办律师的自身素质与水平能力情况; (三)具体业务的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应设立公开选聘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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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专项外聘律师评委人员组成名单,评委人员由所在单位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经常参与合同评审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排名及评价意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业绩、经验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及其以往对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记录等因素,综合考量、制作并随时向集团更新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库的信息。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协议参照集团统一推出的参考范本确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终止协议权利等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费用设定一般采取总额包干方式,个别可采取计件收费等计费方式,并在提供法律服务结束之后支付,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一般以年度为支付节点。
确定法律服务费用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服务事项、具体内容; (二)工作量、业务复杂程度; (三)律师的经验和能力; (四)所在地行业平均收费水平。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八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建立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外聘律师的评价考核制度,应填写《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外聘律师考核评分表》(格式见附件四),并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对专项外聘律师的评价意见,做出综合评价,作为选聘外部律师和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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