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2019-09-01 17:33

当前社会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社会劳动者的地位也在发生着急剧变

化,社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巨大挑战,当前社会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有力地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应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安全、保险等权益,从法律、行政、用人单位自身、工会组织、劳动仲裁、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建构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全社会性的机制,维护好和实现好劳动者的权益。

关键词:劳动者 权益 维护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劳动者是当今社会急需关注的阶层。他们的权益攸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目前劳动者权益屡受侵犯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应对和处理这些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已成为当前社会刻不容缓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背景下劳动者权益的核心内容

劳动者权益,又称为劳工权益或劳工权利(Workers Rights),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劳动者权益是一种与劳动相关联的利益、自由、资格和能力,是以公民劳动权为基础的,处于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劳动者权益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劳动者权益是一种法定权利。它是由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宪法所维护的权利。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为劳动者基本权利,主要指工作权;劳动法是规定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即或是劳动者基本权利,也必须通过劳动法加以具体化,才能维护其实现。第二,劳动者权益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属于人身方面的劳动权利有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属于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维护权;属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有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和罢工权等。第三,劳动者权益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工作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安

全权和社会维护权,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生存和生活;而休息权、劳动报酬权、职业教育权,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劳动者权益在时间保证、经济支持和社会促进方面,对劳动者的全面发展都提供了支持和保证。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经济全球化时期,世界已经形成一个共同的市场,经济贸易活动特别是商品、资本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惯例开始成为全球范围内经济和贸易活动的共同的价值取向。WTO的出现,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实现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在WTO背景下,资本与劳动者的矛盾会更加尖锐,资本外流使得流出国就业减少、工资降低,而对流入国来说廉价的劳动力则会使资本获得最高利润。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的扩张,侵害和剥夺的则是劳动者的权益,社会问题和劳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加入WTO,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以成员国身份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提高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意义十分重大,然而随之而来的劳动问题也更加突出。国有、集体和民营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竞争乏力的直接结果就是企业破产、重组或者被外资并购,从而加剧失业问题;而失业的增加,又会导致工资、社会维护和劳动保护等问题更加严重。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已经意识到,必须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作为WTO成员国努力的共同目标,都强调在推行WTO基本宗旨和贸易规则的同时,必须贯彻国际劳工公约所规定的国际劳工标准,确立和维护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公约的社会条款中所涉及的劳工标准,是指所谓“核心劳工标准”或称“工人的基本权利”。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其明确地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权利,即:1、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2、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3、有效废除童工;4、消除就业岐视。国际劳工局还于1998年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上提出“体面劳动”的战略目标,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促进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促进就业、促进社会保护和促进社会对话。

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表现

近些年来,总体上看我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状况是好的。但是,一些企业以及家庭作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劳资关系紧张,某些方面问题还相当严重,从而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企业劳动用工不履行法律程序

劳动合同是依法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种有效地法律手段。但是,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一些单位,特别是

非公企业,大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便签订了合同内容也笼统,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约定不明确,或只对用人单位有利,一旦有纠纷,劳动者方面缺乏合同依据。 (二)普遍存在着一些违法现象

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超长,加班加点不发补贴;不按法定假期休假;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不到法定待遇;长期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无法享受法定的带薪假期等等,从而劳动者的正常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维护。 (三)劳动者生产安全存在隐患

某些生产厂家只注重经济效益却忽视生产安全,不按照行业规定的标准配发劳动保护用具,不发或少发保健费;对可能出现的会给职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环节没有防范措施;有的企业生产车间条件简陋,生产环境恶劣,没有除尘设备,烟雾和粉尘超标;有的企业没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消防等防护措施,生产车间不符合灭火条件;有的企业特殊工种不按要求持证上岗。这些都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造成隐患。

(四)劳动者的社会维护不足

一些企业主对社会维护问题认识不足,对社会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使部分劳动者仍在社会维护的大门之外.有的名义上按上面要求的人数办理了社会保险,但最后都落实到了自己亲属的头上。所以有的劳动者患病后,对医院高额的费用望而却步,小病拖、大病扛,贻误了诊治的有利时机,严重危害了身体健康。

(五)非公企业中的工会组织作用不突出

劳动者的民主政治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凡是有职工的地方都要建立工会组织,但目前的情况是,民营企业没有工会的比比皆是,有的即使成立了也形同虚设,根本不能发挥为劳动者说话办事的职能和监督维权的作用。

三、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内容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维护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1.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维护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

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有关部门应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2.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维护

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让人欣慰的是,新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以上问题作出了较好的规定,劳动着的正当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维护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维护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维护,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1.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

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劳动法》、《劳动维护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

2.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维护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维护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维护的权利。

(三)劳动者休息权的维护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是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采取强制措施维护职工权益,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 (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维护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此类事件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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