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劳动者权益的维护(2)

2019-09-01 17:33

(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维护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维护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也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

(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

一是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

二是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三是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

四、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措施

(一)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

要加强《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和社会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企业主和劳动者进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强化学习提高用工单 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用工单位依法操作,劳动者个人依法维权.同时,要帮助劳动者提高对劳动合同的认识。一定要让广大劳动者明白,劳动合同内容决定着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稀里糊涂地草草签字了事,要清楚合同中的内容,发现不合法或是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条款,要通过和用工单位协商或申请仲裁部门仲裁等方式解决,从而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维护等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依据法律法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其他待遇等方面依法进行约束,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方向的问题不能姑息或视而不见,应该做到既服务于企业,又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采取措施,强制用工单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采取行政命令等强制性方式,要求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投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劳动、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力度,保证用工单位为劳动者足额按时缴纳保险金,杜绝因拖欠保险金而造成职工养老保险断档现象。改制企业必须把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改制后企业的指导,切实维护改制后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产或停产企业资产出售时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得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合理对出售所得进行分配,防止大部分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四)强化工会组织建设

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的组织维护。工会组织向来被称为职工的“娘家”,但是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淡化和弱化的趋势。尽管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无论是从组织上还是从资金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是在基层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中有的根本就没成立工会,有的名存实亡,工会的维权职能根本无从谈起。为此应该从组织建设方面入手,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且走工会主席职业化道路。可以尝试先进地区的经验非公企业工会主席要由上级工会委派,工资来源和标准不受企业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使工会组织切实履行维权职能. (五)要加强劳动仲裁力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要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劳资纠纷会进一步增多,要求仲裁的案件也会大量增加,

而目前我市的劳动仲裁庭存在着严重的人员、资金、设备短缺的问题,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对劳动仲裁的需求,因此政府应加大这方面的财政资金的投入。 (六)要形成一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对这项工作各方面都应进一步加大力度。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隶属部门要加强监管,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用工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在企业评星、评优时要考虑这项指标,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维权,人大、政协利用其社会影响加强宣传和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代表和委员深入基层视察、调研,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常凯.劳权论 [M]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维护出版社,2004. 2.王家宠.国际劳动公约概要[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 3.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M].

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1年3月1 日.

5.丁胜如.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J].党建研究.2002年.3期,P43-44. 6.常凯.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J].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5期,P71-82.

7.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A].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C].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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