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排污许可证的分类管理
(一)新建项目
新建项目想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必须完善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及相关环保手续,方能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现有项目
1、已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按要求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可发放排污许可证。
2、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手续不全的:在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暂不要求提供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材料,按要求完善其他环保手续后,可发放半年有效期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同时要求限期完善环评审批与环保验收手续。
(1)能够按时完成环评审批与环保验收手续,并在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可发放排污许可证。
(2)因选址不当等原因,不能通过环评审批的,可在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并通过验收后继续申领排污许可证,通过审批可发放1年有效期的临时排污许可证。
(3)存在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事项,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的,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将报市政府予以关停。
二、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受理单位:海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海口市滨海大道42号会展中心旁,电话:68512790)
办理单位:海口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处(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第二办公区15号南楼6楼,电话:68723900、68723901)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①办证单位将申报材料送至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材料合格窗口受理。→②办证档案转污防处,经办人审查材料,并到现场勘查。→③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④证件或说明材料送回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通知办证单位来领取。
如何办理详见:
附件1:海口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事指南 附件2:海口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也可登陆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hkhbj.gov.cn/)下载申请表格和查看办事指南。
三、办理排污许可证需提交什么材料?
(一)工业、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申领排污许可证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核表;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文件 ;
4、近一年的污染物监测报告(工业企业排放废水的提供废水监测报告,使用燃料锅炉的提供废气监测报告,产生工业噪声的提供噪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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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报告;医疗机构、畜禽养殖场提供废水监测报告);
5、环境监察部门核准的本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和缴纳排污费的发票;
6、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化学制品生产企业、涉重金属企业、印刷厂、医院等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必须提交);
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有废水排放口、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或处置场所的须提供);
9、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须提供自动监控仪器验收批复及比对监测报告;
10、企业正门、废水或废气处理设施与排污口、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存放场地相片各一张。
现有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交第1、2、4、5、6、7、8、9、10项材料。
(二)第三产业(餐饮、住宿、娱乐、机动车维修等)申领排污许可证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核表;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文件; 4、环境监察部门核准的本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
5、近一年监测报告(娱乐场所须提供噪声监测报告,机动车维修单位有烤漆房的须提供废气监测报告);
6、有资质单位回收利用潲水油合同书(餐饮单位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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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机动车维修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须提供);
8、企业的正门、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与排污口、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存放场地相片各一张。
现有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提交第1、2、5、6、7、8项材料。
四、现有排污者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了什么手续?
目前我市对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和年检时实行环保前置审批,是否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前置条件。由于种种原因,不少现有排污者的环保手续严重不全,特别是缺少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给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时办理工商年检带来了不少困难。为此,我市准备在一定期限内,对现有排污者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手续,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暂时不要求提交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材料。
通过简化手续办理的是半年有效期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者须在该有效期内及时完善包括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在内的相关环保手续,并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否则临时排污证到期之后,将按无证排污予以查处。
五、现有排污者不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怎么办?
现有排污者通过简化手续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后,在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时,有些会发现自己由于选址不当等原因,不能通过环评审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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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这部分排污者,如果不存在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事项,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没有因环境污染纠纷被查处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我们将有条件对这部分排污者启动排污许可证特别程序,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一)启动排污许可证特别程序的条件为: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由于选址不当等原因不能通过环评审批的;
3、不存在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文禁止事项; 4、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5、近3年没有因环境污染纠纷被查处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
(二)特别程序如何走:
1、排污者向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说明不能通过环评审批的原因),临时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环评处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预受理审查通知书。
2、污防处派员到现场检查核实,符合启动排污许可证特别程序条件的,下达限期完善相关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书。
3、排污者在整改期限到期15日前向污防处申请验收。
4、经验收合格的,污防处出具同意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意见,排污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递交材料。
通过排污许可证特别程序办理的为1年有效期的临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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