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底框结构,抗震墙为混凝土,墙上开洞口,问:先输墙后开洞,还是增加节点后输墙不开洞?
答:剪力墙开洞口形成洞口连梁,若连梁跨高比大于5,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弯矩所占比例较大,根据《高规》7.1.8条,宜按框架梁设计,此时剪力墙洞口设节点按梁建模;若连梁跨高比不大于5时,可先输墙,在墙上输入洞口。
八、单层厂房
1、单层RC柱结构厂房,局部有二层与柱形成框架结构,上部为铰结钢结构,与其他无平台跨的排架结构是否归为排架结构,不设抗震缝?
答:应用抗震缝分开,不能归为排架结构。
2、单层厂房结构设计未注明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是否判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排架厂房,现浇混凝柱上面为钢梁轻钢屋面,纵向柱之间为墙体,墙体上每隔一定距离设圈梁,先砌墙后浇柱,圈梁与柱同时整浇,有吊车是否可不设柱间支撑?无吊车是否不设柱间支撑?
答:未注明吊车型号和工作级别的单层厂房结构设计依据不足。应视其结构情况根据GB50011-2001第9.1节规定,都应该设柱间支撑,填充墙不能代替柱间支撑。
3、单层RC排架结构,柱采用现浇方式,且围护墙采用内嵌式,现浇RC圈梁,是否可不另设柱间支撑,同时设计文件是否应对RC柱接头位置明确?
答:不应采用内嵌式围护墙。
4、RC柱二跨以上排架结构(无吊车),中间柱顶纵向仅设钢管支撑,是否可行?
答:此钢管支撑若作为系杆,是不行的。
5、现浇式框架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55m,对于横向为排架、纵向为框架的单层厂房,其纵向框架梁是否一定按此要求?若采用后浇带做法是否一定要满足28d的要求?同样,轻钢屋盖厂房超过100m时,围护砖墙按砌体规范应设伸缩缝,但砖墙内的现浇圈梁是否一定要满足55m的规定?
答:关于纵向框架的单层厂房,纵向框架梁根据GB50010-2002第9.1.1条,第9.1.3条规定,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包括采用外加剂),其伸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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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距离可酌量增大。后浇带不能代替伸缩缝,后浇带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轻钢屋面厂房长度超过100m时,其他浇圈梁可设置后浇段,一般按墙段长度分段设置。
6、单层轻钢厂房如果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是否合适?
答:单层轻钢厂房两端山墙采用框架结构承重的结构方案不合理,不满足抗震规范的规定,所以端跨钢梁直接搁置在山墙框架梁上的结构方案不合适。
九、其他
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中带“应”的条文能否作为强制性标准?
答:该“技术措施”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推荐性标准。它的前言“供全国设计单位参照执行”。仅是一本参考书,不能作为审图的依据。
2、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2005第7.1.1条中,对楼板厚度及配筋要求均较严,审查中如何掌握其尺度?特别对条文中“宜”及“不宜”处掌握较难。
答:该标准属江苏省地方强制性标准,在省内的建设项目应贯彻执行。 该标准没有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上述条文不涉及结构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是防止楼屋面产生可见裂缝的措施。应按条文用词的严格程度,区别对待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
3、GB50007-8.5.5条与JGJ94-94第5.2.4条,对桩基承载能力和确定与设计等级的关系不一致,如何执行?
答:GB50007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础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2002年修订版已执行。JGJ94-94是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是关于桩基设计的专业标准。现在正在修订中。
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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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管理办法,GB50007已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并按设计等级不同采用不同的桩基承载力确定方法。GB50007执行之时JGJ94-94中与该国家标准类似条文废止之日。
4、当设计深度不够而回避了一些强制性条文,此类问题应写入强制性条文还是其它问题?
答:2004年建设部令134号文中关于施工图审查内容与2000年41号文的审查内容相比较,取消了“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四款要求设计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这是134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审查内容。故深度不够仍是审查的内容。如果深度不够掩盖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时,宜按其它问题提出。如“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影响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等的审查,请补充有关资料”较好。
5、送审资料中缺挠度、裂缝宽度、地基沉降差等计算资料时,如何写审查意见?
答:对那些影响结构安全的计算、不符强制性条文所要求不提供计算资料的应要求补充提供资料补审。而对那些并非强制性要求,相应软件也有这方面的计算,可提请设计查核。如回复“经查核,验算符合要求”可以通过。因为现有软件都有规范所要求的计算功能与图形输出。如都输出时计算资料太多。况且以前规范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不计算;加上现在的配筋率、板厚、混凝土强度等级等都提高了,一般均能满足。有些按经验判断能符合规范的也可不提。如住宅楼梯等小跨构件计算等。
6、对于加大板厚、放大配筋量较多的问题,如何写审查意见? 答:对于加大板厚、双面双向加大配筋的要依据结构长度、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考虑其合理性。只有对那些对计算的配筋量不合理放大、归并;对板配筋不区别部位、跨度大小、单向板、双向板的受力特征,只是简单的双层、双向相同直径配置的情况可提出不符GB50010-1.0.1条中“经济合理”的要求。
7、混凝土异形柱有JGJ149-2006与我省的地方标准DB32/512-2002,规定有差异,如何执行?
答: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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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故JGJ149-2006实施后原省标准应中止执行。
8、砌体结构的现浇楼盖圈梁设置,GB50011与GB50003有不同的规定,如何执行?
答:抗震设计时,对相同材料的砌体两本规范规定基本相同;砌体规范增加了GB50011中部分没有列出的砌体材料的规定。此时GB50011是基础性规范GB50003没有规定的按GB50011。
非抗震设计时应按GB50003规定执行。抗震设计时两本规范均应满足。 9、规范的数值精度如何掌握?
答:按规范编制人的介绍,规范的数值精度遵循四舍五入的原则归整。即数值的精度位数值的末位以后的数值小于末位单位的0.4倍的舍去;等于、大于末位单位0.5倍的末位增加一个单位。举例:21m 适用于20.5~21.4(m)的范围;1.4适用于1.35~1.44的范围。
10、丙级设计单位可否承担轻钢结构项目?
答 :这属于政策性审查的内容,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与行政许可年审的工作的范围,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或提请他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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