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

2019-09-01 19:59

中国法制史重点复习

名词解释(选考其中10个)

五听:审判官在活动的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辞听是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时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道德,谨慎刑法。最早由周公旦提出,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一定要奉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承运。

三赦之法: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责任能力,采取矜老恤幼的免刑制度。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八十以上的老人及先天性智障者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过之庇: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具法》:法经中的一篇,是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简和司法文书。

亲亲得相首匿:汉律规定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出行,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九章律》:汉高祖时萧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法典,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

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强调审断时应重视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录囚:自汉代开始一直持续到明清的一种体现慎刑精神的审判制度。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或其他官员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张杜律:即张斐、杜预注解的《晋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律学家张、杜分别为律作注,总结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天下,具有同晋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五服根据金属之间亲疏远近把亲疏关系分为五等:斩衰(三年)、齐衰(一年~三个月四等)、大功(九个月)、小攻(五个月)、缌麻(三个月)。在刑罚适用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服制愈远则相反。

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视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陈律》规定更加详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邢结合使用。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十恶: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隋唐将其改成十恶。

七出三不去: 又称七去、七弃、三不出。七出是指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是指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另就算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三不出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

律博士: 魏明帝采纳卫铠建议,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创立了我国最早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翻异别勘: 源于唐末五代,翻异是指被告推翻口供或申诉称冤,别勘是指重新审理案件。宋朝规定被告在这“录问”、“过堂”阶段之间提出翻异,案件必须重新审理。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一般以三次为限。

大宗政府: 元朝中央司法机关之一,取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蒙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人与色目人的案件。大宗政府由蒙古王公贵族控制,不受御史台检查监督。

申明亭: 主要张贴朝廷文告或悬挂板榜,并公布本地有罪错者的姓名及行为,对品行不端者给予责罚。由本地推举的“年高有德”者主持调处民间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带有地方基层调解组织的性质。

廷杖: 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平政院: 设立于1914年,主要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普通审判机关。它是学习德奥日等二元司法体制建立的。初期设有肃政厅,负责纠察、弹劾行政官吏的违法行为并可提起行政诉讼,监视平政院裁决的执行,兼具行政监察与检察性质,1916年肃政厅撤销平政院依然保留,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为行政法院。

简答(选考其中6题)

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① 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②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③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④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⑤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包括活动)

1.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范宣子。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摧毁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3)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4)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5)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春秋决狱的内容及意义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春秋决狱的意义:

1、发展出一套法律发展的路径。

2、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为司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依据。

3、使得儒家思想进入到了现实政治法律操作中,给儒生一个通经致用的途径,从而大大传播了儒学,并使得儒学成为实学。(后世的郑氏章句亦渊源于此) 4、在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因素。

5、积累了法律解释的经验,为后来章句及疏议奠定了学术与思想文化基础。

汉代文景改革形制的意义

1、是封建刑制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里程碑。 2、使封建刑制摆脱了战国以来繁杂的状态。 3、为新的封建五刑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4、促进了法律的儒家化(或者引发了法律的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八议”入律。“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八议”正式人律。“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官当”人律。“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川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川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4)“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是儒家“三纲”精神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重罪十条”经过《开皇律》的改造,形成了“十恶”制度,为后世封建各朝代所沿用。

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其法律条文皆“一准乎礼”。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东亚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从六朝到唐宋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总的变化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流刑在北魏时期称为法定刑,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定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

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唐朝的刑罚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徒刑、杖刑、笞刑 均与隋朝相同,因为其使用刑罚以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朝在死、流、徒、杖、笞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和凌迟刑。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之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宋朝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编管就是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人身自由;安置则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宋代的经济法制 宋代经济发达,经济与法律思想活跃,宋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调控与规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市场管理、禁榷、专卖、海外贸易、货币金融和财政税收等方面,从而形成了较完善的经济行政法律体系。

一、市场监管法(1)市易法(2)免行条贯(3)物价与度量衡管理法 二、禁榷专卖法(1)食盐专卖法(2)茶叶专卖法(3)榷场互市法

三、海外贸易法规(1)贸易主体法(2)出入境贸易管理(3)外贸许可证(4)进口货物管理

四、货币金融法规 五、财政税收法规

明代的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体制:包括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兼掌全国最高司法审判事务;大理寺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复核机关;都察院即唐宋时期的御史台,属中央行政监察机关。 地方司法体制:在地方设省、府(州)、县三级行政机关,各省则由布政使掌行政事务,另置提刑按察使专掌行政监察与司法审判职能。

厂卫制度:厂包括东厂、西厂、内行长,由太监直接控制;卫指锦衣卫,属皇帝禁卫军;二者合称厂卫。厂卫是普通司法机关之外设立的特务司法机构,凌驾于普通司法机关之上。 明朝监狱始为“监”,中央有刑部直属监狱、都察院附设监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下属的军事监狱及锦衣卫监狱,地方各省、府、州、县也设有监狱。全国监狱由刑部提牢厅管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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