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重点(2)

2019-09-01 19:59

提牢主事为其长官,都察院等机关也可派人监督监狱活动。

明清会审制度 明朝的会审制度:(1)廷审又称面讯是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2)九卿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是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及通政使司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案件。(3)三司会审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4)朝审是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候、伯等贵族在降霜后审理大案重囚。(5)大审是皇帝指派司礼监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罪囚。(6)热审是在暑夏到来之前由刑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对在押囚 犯尽快审结或从轻发落。

清朝的会审制度:清朝继承并发展明朝的会审制度,形成了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和热审等特别审判制度,其中秋审和朝审尤为重要。(1)秋审是对各省移送刑部的死刑监侯案件会审制度,每年八月入秋后开始。秋审之日,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朝房,由九卿、詹事、科道官等对上报案件进行会审,最后由刑部领衔题奏报皇帝判决。(2)朝审是对京师刑部在押死囚及重罪案件进行会审复核,一般在秋审前一天进行,性质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名《民元约法》,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由当时位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在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4年5月1日因大总统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与革命党人迫于当时的形势,推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但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遂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政治民主化与法制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 内容: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国家体制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规定了责任内阁制;确认了主权在民,法律至上,民主、平等的原则;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2) 思想渊源:受到法国“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启蒙思想的影响。

(3) 意义: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国家临时大法。 约法局限性

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 2、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 3、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约法意义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

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事法律 一、《中华民国民法》的完成

南京民国政府成立初期,一度沿用北洋政府的做法审理民事案件,而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立法院成立后,开始起草《中华民国民法》至1930年陆续完成,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代表着中国近代民事立法的最高成就。 1、 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直到今天)。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

行为之交互结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拦运送等内容一并编入民法责编;其他不宜合并的内容,分别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2、 吸收更对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原则,愈加注意继受法与固有法的结合。 3、 肯定习惯的法律效力。第一种情况是直接纳入法典之习惯;第二种是间接援引的情

况,即法律并不直接规定习惯的具体内容,而是在某些情况下规定遵从习惯。 4、 采取社会本位主义原则。特别是债编,通篇贯穿着注重社会公益的精神,对于个人

权利的行使、契约的订立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也作出严格限制。

5、 保留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部分内容。该法确定以夫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维护

夫妻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规定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妻子冠以夫姓,子女从父姓等。 二、单行商事法规的颁行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不再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而是通过颁布大量单行商事法规对不宜编入民法典的商法内容加以规范。主要涉及《中央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

材料分析(选考其中?题)

(1) (2) (3) (4)

春秋战国的法律发展 唐宋的法律原则及实践 明代重典治国 清末法律制度改革

因为不知道会给什么资料什么题目所以没整理

评论题(选考其中1题)

儒家法律与道德

秦汉是儒家伦理学说走上政治化、社会化的时期。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要点是:(1)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三纲”是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2)仁、义、礼、智、信等“五常”,是封建道德的准则。(3)基于“三纲”的要求,“忠君”、“孝亲”和“贞节”是封建道德的主要规范。(4)基于“五常”的要求,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要贯彻“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良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这些各有其情、互负义务的精神。(5)从仁义道德的要求出发,君主要施行“仁政,官吏要克己奉公”、“爱民如子”,人与人要讲信修睦,扶弱抑暴,

奉行恕道。

战国时期围绕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统治方式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孟子、荀子、韩非分别是三类不同观点的代表。孟子认为“人性善”,说道德教化人民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易行的,主张靠“德治”治理国家。其“德治”的内容,主要是实行德政、推行德教。儒家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荀子则认为“人性恶”,主张治理国家除注重礼仪道德教化外,还需运用法律强制手段,提出“礼法并重”、“教刑并用”。

秦王朝“一任刑罚”短命而亡的结局,给后代当权者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西汉王朝为避免重蹈亡秦的覆辙,在确定治国方针的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问题首先被提了出来。汉武帝时,儒学大师董仲舒系统的论证了“德主刑辅”思想,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规定了基本的模式。董仲舒吸收“阴阳五行”学说,对儒家学说进行了加工改造,建立了一个包括宗教、哲学、政治、法律、伦理等内容在内的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德主刑辅”是这一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统治者为了推行封建礼教,很重视及时把道德规范上升了国家的法律,以强制的手段在社会推行,这就形成了礼法的合一。“礼法合一”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其内容和特点主要是:其一,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儒家伦理学说确定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其二,法律必须“一准乎礼”,符合封建礼教和道德的要求。其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几乎都上升为法律,实现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化。法律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处以刑罚。其四,涉及封建伦理关系的犯罪与一般犯罪区别对待。同一犯罪,因个人身份的尊卑、贵贱和在家族中的服制不同,量刑各异。卑幼犯尊长、贱犯贵比尊长犯卑幼、贵犯贱的处刑加重,法律保护儒家伦理纲常不受侵犯。

古代惩贪王法

一、预防官吏贪污腐化的法律制度 1.官吏选拔重视清正廉明的道德素养

早在西周时, 就有了层层选拔官吏的制度。无论选“秀士”还是选“进士”都要强调“德”和“贤”,足见当时统治者对官吏品质的重视。春秋战国时期“推选”是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 其标准仍是“德”和“贤”。到了秦朝,为了防止任官中的循私舞弊行为,秦律规定了“保任连坐制度”,要求担任官吏者必须有保举人 ,保举人还必须对被保举人的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西汉开始实施察举制度,由下而上推选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 :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字、敦厚有行等。隋炀帝时开始建立进士科 , 用策试取士,实行公开考试选官, 首开科举制度之先河。从推选、察举到科举制度的发展 ,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入选官吏队伍的人具有清正廉洁的素质, 同时也致力于这一措施执行者的清正廉洁 。

2.以官吏考核制度保持官僚队伍廉洁 我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在治国实践中,也建立了一系列考核(也称考绩 、考课)官吏的制度。以对官吏的德行和政绩实行考核,奖勤罚懒、褒廉惩贪 。 3.以回避制度防止官吏任人唯亲、徇私枉法

为防止官吏中任人唯亲,结党营私,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产生,各朝对官吏的任职回避和审判回避都有所规定

二、纠举贪污腐败的监察制度

早在夏朝就专门设有监察之官,称为“啬夫”西周对监察官称为“司士”春秋战国时的

监察官吏各国有啬夫、监御史等不同的名称。先秦时不仅建立了监察机构,而且对平民举报贪官也很重视。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就奖励告奸 ,对官吏犯法 ,知而不告者处以严刑, 告奸者不仅本人免罪, 而且不分贵贱, 均得以承袭犯法官吏的官爵和产。秦汉时期已经建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和比较完整的监察制度 。秦及汉初由御史大夫, 监郡御史以及郡守和县令长组成监察机关。至隋唐时期 ,监察制度已比较成熟, 健全 ,御史台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监察机构 ,在反腐惩贪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宋代的监察制度基本上沿袭唐制。宋朝御史和谏官合称“言官”明代最高的监察机构是都察院,对一切事宜均得以察核。另外有独立的六科专门监察中央六部, 在省里有按察司为地方监察机关。对官吏的监察中处理最重的就是不忠和贪污 。清代监察机关沿袭明制 , 而将六科并入了都察院,避免两者之间相互扯皮的矛盾 ,提高了监察职能。在廉政治理中, 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运用监督机制倡廉抑贪。 三、惩治贪污腐化的刑罚制度

西周的《吕刑》规定了惩治典狱官吏贪污腐败的“五过之疵” ,“五过”就是:“惟官,惟反, 惟内 ,惟货, 惟来”。司法官犯“五过”之罪, 要受到和罪犯同样的刑罚。战国时期的《法经》中有“六禁”的规定 。其中的“嬉禁”是关于禁赌的,“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 则特笞;不止 ,则更立。”“金禁”是关于受贿的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将军)以下受金, 则诛”。另外还有“淫侈逾制”的规定 , 就是指生活腐化,消费水平超过了与自己身分相当的水平, 也就受到制裁。秦朝官僚制度开始建立, 更加重视吏治,秦始皇吸取了韩非“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 ,对官吏的腐败行为的处罚规定更加详备而严酷。汉津对官吏借职务之便窃取国家财产的监守自盗行为, 赃值十金者弃市;对官吏向下级索贿的行为专设了“恐猖取财”罪, 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接受下级的“饮食馈遗”也要免官。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专门惩罚官吏违法等行为的《违制律》,惩处官吏贪赃枉法的《偿赃律》。《唐律》首置了“六脏”的罪名,六脏即是:“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其他四个罪名主要是用于惩罚贪赃官吏的。宋律基本上沿用唐律, 对贪污的处罚总体上要比唐律 宽一些。元初统治者强调“国家颁俸养廉, 欲尽革除宿弊”,督责各级官吏遵循国家的政治法程 , 裁署冗职, 节省浮费。意欲杜绝公下, 《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脏”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明六脏”为 :监守盗、常人盗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 。以监守盗取代“唐六脏”的受所监临财物 ,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凭借职权 ,侵吞国家帑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处 。清初制定的《大清律》是中国古代惩贪之法的集大成者, 他继承了明律有关的惩贪条款, 并且在以后又陆续纂修了许多附例, 使反贪惩腐 的法律更加系统和完整。例如明律的“监守盗” 、“官吏受财”附例不足十条 , 清律则有二十余条。“清六脏”的规定与“明六脏”基本相同, 但加重了处罚 。明律“监守盗” 、“枉法赃”所犯斩绞均是杂犯死罪 ,可免死改徒 , 清律“枉法赃”则改为实犯绞 ,“监守盗”三犯亦绞 。

法典总则的变化

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

当中国进入春秋战国时代,伴随地主阶级的兴起,和社会剧烈变化,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如

郑国子产、魏国李悝等人,在他们主政期间,打破奴隶主阶级对法律的垄断,揭开了法典化的序幕。通过铸刑书和铸刑鼎以及制定《法经》等各种方式,将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典公诸于世,从而使法典化步人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就以《法经》而言有诸法合体的特点:第一,刑事政策和指导原则;第二,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如《囚法》

和《捕法》;第三,最早规定了总则的基本内容,即各篇有关犯罪的量刑与行刑的基本原则。 西周以下到春秋战国,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瓦解,封建社会开始形成。入秦汉,社会转型期后,为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改革上层建筑,特别是法律制度成为历史的要求,也成为地主阶级奋斗的目标。其中商鞅改法为律,认为“律者,’常也”,“律者,罚罪也”,律的功能作用还在于“范天下之不一归于一”,这样就把封建国家的刑书定位为国家大法,也就是刑事性的、普遍性的、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汉承秦制、萧何在制定《九章律》时承袭了秦律的传统,在盗、贼、囚、捕、杂、具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形成了九篇律文的体例。《九章律》把具律既不放在篇首,又不放在篇末,而置于篇中,从而使总则的地位有所降低,总则的作用也难以发挥。由此可见,在秦汉转型期内,承袭了春秋战国的刑事立法的成果,继续推进法律改革。

隋朝采用中典治国的方针,在《开皇律》中确立了十二篇的法律体系,其中以《名例律》作为律文首篇,充分发挥了总则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改变了萧何《九章律》中《具律》既不在篇首又不在篇尾的状况。与此同时,将秦汉、魏晋以来《囚法》、《捕法》、《捕断》、《系狱》改造成为《捕亡律》与《断狱律》,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律文当中的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内容和行刑规则作为封建法典化进入高潮的第一个标志。隋唐统治者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保护犯火的劳动力价值出发,推进了刑罚制度的文明化改革,这应视为封建法典化进入高潮的第二个标志。《唐律》之《断狱律》又规定,在审理案子的时候,如果罪犯“赃证露验”,经审判人员反复推敲研究,理无可疑,即使无法取得犯人口供,仍可以依据证据定案。《唐律》的这项规定,是当时刑事诉讼法理科学的重要发展,也是审判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发展的重要根据。对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是封建法典化进入高潮的第三个标志。

明清时代,中国封建时代进入了晚期。通过变更法律的体制,实现皇帝运用法律规范约束六部官吏的新的制度,即《刑律》的七篇体例,具体说,就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六部分律”体制的出现,是十二篇体制的重大发展,也是走向部门法体制的中间环节,同时也是封建法典化进人第二次高潮的重要标志。 重视人命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汉代的春秋决狱——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从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管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魏朝的死刑复奏——为了加强中央对重大案件的管控,慎重处理死刑重罪,魏明帝下令廷尉及各级狱官对要强求恩赦的死刑重囚,务必及时奏闻朝廷,魏太武帝规定对各地死刑案件,


法制史重点(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六年级语文课外短文阅读训练参考题 - 总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