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业务指引(零售药店2013年版(2)

2019-09-01 20:12

审核合格的,当地人社部门将发出定点资格确认通知。

(三)自药店收到资格确认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当地社保部门将与之签订《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并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

四、问:取得定点资格后,以后每年还需要年检吗?

答:要进行年度考评。当地人社部门每年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服务质量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零售药店是否继续具备定点资格。对于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当地社保部门与零售药店续签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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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25号

江人社发?2010?73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

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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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促进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充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供应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经营三个月以上。

(二)必须有以下药品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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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要求经营药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服务公约及服务承诺。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能解决药品经营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并对此负责。配备必要的药师、药士各2名及相关的管理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有在岗工作的药师和药士至少各1名。营业人员必须取得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西药)职业资格证书。

在职人员必须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 (六)能够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具备为参保人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的能力,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安装24小时售药牌及门铃。

(七)药店用于药品经营的实际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 (八)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电脑管理,并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备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的软、硬件设施(包括打印设备,能即时打印社会保障卡消费药品收费清单)。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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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学人员的人员名册(包括参保号、姓名、性别、年龄、人员类别、职称、进入本单位工作时间)、工资签收表以及工作时间表;指定医保专门负责人资料及联系电话;

(五)在职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聘请退休人员要提供聘书复印件),法人代表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

(六)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年报表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营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报表;

(七)药学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药品收费清单样式,经营的所有药品目录; (九)不小于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并提供使用营业场所的合法依据;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保证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对提供虚构、篡改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1年内不受理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第七条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资料对零售药店进行核查。合格的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形式,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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