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业务指引(零售药店2013年版(3)

2019-09-01 20:12

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违约责任、服务协议的中止或终止条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服务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服务协议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事宜。服务协议期满未办理续签手续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健全处方外配方管理制度,按照审方、配方和复核的程序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指导参保人用药。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签名,外配处方要有西药师(或中药师)审核签字,连同专用收据或发票存根、给付药品收费清单,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严禁以物代药或以他种药品充代,对非社保药品目录用药要分开核算。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自觉接受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日常监控和检查,有义务按检查要求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账目清单(含计算

11

机数据)等。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名称、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变更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人员人员变更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如不办理或逾期办理变更手续的,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资格定点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因故暂停营业的,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吊销或暂停营业之日起终止服务协议,标牌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药店药师在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连续三次发现无药师在岗的定点零售药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协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要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或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人力资源和社

12

会保障部门可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假劣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不依照处方调剂、以物代药、允许参保人用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余额提现金、以其他物品充代,或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或转离本店使用社会保障卡POS机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视情节轻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限期整改,直至解除定点协议,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和擅自安装POS机的零售药店,从违规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受理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及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江社保字?2000?41号)同时废止。

13

7.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14

填 写 说 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 药学人员的人员名册(包括参保号、姓名、性别、年龄、人员类别、职称、进入本单位工作时间)、工资签收表以及工作时间表;指定医保专门负责人资料及联系电话;药学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在职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聘请退休人员要提供聘书复印件和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受理凭证),法人代表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复印件;

(四)经营一年以上的单位,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年报表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经营三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需提供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报表;

(五) 药品收费清单样式,经营的所有药品目录;

(六) 不小于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并提供使用营业场所的合法依据;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5


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业务指引(零售药店2013年版(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建筑构造》试题及答案 - 精华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