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流程(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办理时限 前提条件 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4 承诺办理 十个工作日 符合《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申报-现场踏勘-审查选址-公布结果-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选址申请报告(单位公章、原件1份)。 2、计委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部门审批意见(原件)各1份。 4、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明或预办通知书。 5、移民项目为移民局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原件)1份。 6、1:500实测现状数字化地形图(图纸须加盖万州区规划设计研究院现示图章)(1套)和软盘1张。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流程(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办理时限 前提条件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审批和收费依据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查 15 承诺办理 七个工作日 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申请-审查-发证 不收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申报材料 1、设计任务书和其它批准文件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流程(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办理时限 前提条件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临时占道许可 16 即时即办 0天 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 受理—踏勘—审批—发证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重新颁布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书》吉省价收字[2001]27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审批和收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申报材料 1、临时占道申请表 2、占道使用性质说明 3、占道费用缴纳凭证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流程(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办理时限 房屋预售许可 17 承诺办理 七个工作日 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48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40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131号令) 前提条件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审批和收费依据 申报材料 受理—审核和勘查—审批—发证 不收费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预售申请(原件1份)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抵押的土地,须先解除抵押登记;经济适用房项目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材料(合同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说明材料收原件1份) 6、商品房预售方案(包含商品房的位置、功能分布、装修标准、总建规模、申请预售面积、交付使用的时间和交付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7、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剖立面图(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8、投放开发建设资金的证明材料及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的证明材料(收原件各1份) 9、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手册》(原件1份) 选择件: 10、联建商品房,同时提交项目联建合同及联建各方认可的房屋分配面积和部位清单(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11、经济适用房同时提交物价、建委、国土部门联合审批的销售价格文件(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商品房建设项目涉及拆迁的,同时提交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和已认可的拆迁还房面积及部位清单(验核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13、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同时提交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验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流程表
流程(项目)名称 流程(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办理时限 前提条件 测绘资质的审批、发证 18 承诺办理 二十个工作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审批和收费依据 受理-审查-颁证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 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