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合同签订后14日内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14日内开通;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在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完毕;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合同签订后14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现场测量结果由承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地表面高程不重新测量,则表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地形图高程无异议;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14天内;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第8.1(8)条执行;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调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每周例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发包人 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协调其他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委托办理开工前的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备案手续等其他有关手续。规定有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发生,届时双方协商另行《委托设计协议》。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整体工程的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要求按横道图及单代号网络图2种方法编制)及机械设备、劳务安排计划表,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承包人单方造成上述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和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并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5万元人民币;
--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质检员、预算员每人次3万元人民币;
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和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③承包人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放,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10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于每月的25日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七天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约定工期,若由于承包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中标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时,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总工期每延误壹天罚款3000元,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
(2)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符合泉政文[2003]352号文第十五条、泉政文[2003]353号文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和闽建筑[2006]26号文第四条规定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改变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中的组织安排,同时也改变了实施的工期网络图关键路线工序的。据提供所述资料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证延长天数的书面文件为准。
(3)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9.1条约定不可抗力规定的,据政府公告的、气象和地震等部门提供所述资料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证延长天数的书面文件为准。
(4)凡涉及到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成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提出的发包人不以确认,视为不影响工期。 13.2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2)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影响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耽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5)施工过程中因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的停电、停水而影响工期的,发包人一概不作现场签证,承包人在自报工期时应考虑该因素;
(6)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I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
(7)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工期不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5.3.1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推行预拌砼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和不合格砼现场报废制度。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施工。
15.3.2 省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标准规范,评价标准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创建省优质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应突出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省优质工程应当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双方认可的样板材料。
15.3.3 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派驻代表和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帐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
15.3.4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人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
15.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存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
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工程师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试车费用己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由于非设计原因引起试车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返工及重新试车的所有费用,同时工期不可予顺延。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的,其重新试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五、安全施工
20.3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各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政策性调整,投标人应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条件等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应在截标前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将及时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或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网址:http://www.qzzb.gov.cn)及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网址:http://www.fjbid.gov.cn)】通知各投标人。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各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政策性调整,“三材”、各种设备和材料在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动,在合同实施期间,上述原因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及政策性的调整而增减,但水泥、钢筋单价市场变化与预算(审核)价有出入时,在水泥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10%以内(含10%)和钢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水泥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外和钢筋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体完工前,钢筋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5%以外,其单价按泉州造价信息价(安溪县部分)的价格的每个月的平均价和预算价之差,并结合下浮率计取;水泥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10%以外,其单价按泉州造价信息价(安溪县部分)的价格的每个月的平均价和预算价之差,并结合下浮率计取。”
23.3 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以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或其他特殊原因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超过该项目造价的风险包干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23.3.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且应符合安政(2004)53号文、安政(2004)119号文及安政综(2008)181号文的要求】
23.3.1.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招标人招标最高控制价综合单价X(1-下浮系数K值)计算。
23.3.1.2 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下浮系数K值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23.3.1.3 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23.3.1.4 招标最高控制价预算书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招标人招标最高控制价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X(1-下浮系数K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