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由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支付违约金超过壹万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
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 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己含在投标报价中。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发包
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限期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后28天。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
十二、补充条款
47. 本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违约退场的几种情形:
47.1 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7.2 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47.3 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
48.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48.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48.2 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不能超过总工期的10%,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 2000 元(特殊情况经业主代表同意的除外)。项目经理中途换人,罚扣 50000 元。
48.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中途换人罚扣每人30000元;缺岗的,每岗位罚扣10000元。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每岗位不能超过总工期15%,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 2000 元(特殊情况经业主同意除外)。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项目班子签到表。。
48.4 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不履行投标承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更换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一 。
49.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泉州市建设局泉建监[2002]6号文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0. 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3]352号文)、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3]353号文)的其它规定执行。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建设 建筑面积 名 称 规模 (m2) 结 构 层 跨 度 设备安装 工程 造价 开工 竣工 日期 数 (m) 内 容 (元)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材料设备 号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备注 地点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泉州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安溪县吾都片区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的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限为1年。 。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