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18最新)(2)

2019-09-01 21:13

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者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者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十八条 异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标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投标文件出现的非正常状况。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或者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置。

第十九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资信业绩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等。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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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被依法暂停经营活动的;

(三)在全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本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本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

(四)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八)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九)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的; (十一)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十二)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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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四)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五)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已同时担任3项及以上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包括本投标项目);

(十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并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全部评审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不影响评标报告的效力,并追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责任。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审情况;

(二)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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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详细评审情况;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况;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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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之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当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项目名称、投标日期、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应当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并实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应当与招标文件编号、中标通知书编号一致。

合同签定后由招标人按项目属地 报相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原《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工程监理费费用构成 3.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要求

4.监理报酬清单/成本加合理利润法投标报价表 5.成本综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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