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从事农业生产,不能改变用途,而且必须保证区域内租赁的耕地按照一定比例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
2.尊重农民意愿,依法自愿有偿。在农村土地流转中要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功能,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强化政府扶持引导,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损害农民权益。在价格协商、合同拟定等环节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平等,依法自愿。
3.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坚持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避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鼓励工商资本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
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工商资本租赁农民承包地准入、审核、监管、风险防范等机制,引导工商资本规范、有序租赁农民承包地,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控制和防止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风险和隐患。同时,通过优化要素资源配置,鼓励工商资本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
进“公司+农户”模式,提升农业科技和产业化水平,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和建设现代农业。
五、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风险防范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流转土地准入监管
1.合理确定租赁时间。对不同的土地类别、不同的经营主体、不同的产业以及工商资本经营项目的不同合理确定租赁期,对从事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但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耕地流转时限不得超过二轮延包期限,对开发农村“四荒地”经营农业项目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30年。土地流转要结合当地总体规划,禁止审批列入城市规划区和园区内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鼓励采取分期租赁的方式,防止工商资本长期租赁、占用农户承包地。
2.合理确定租赁面积。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面积应根据其资金实力、经营项目性质、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但初次租赁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0亩,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000亩。确有雄厚资金实力和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
3.严格进行申请报备。要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以县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申请报备制度,由企业申请,乡村登记,报县农改办审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农地租
赁合同、租赁面积、使用情况等。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 建立分级报备制度,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1000~1500亩(含1500亩)的,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建立申请报备制度,便于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更好实施监督。
4.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执行中央精神,鼓励和提倡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控制超大规模集并土地流转项目。建立由农牧、乡村干部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履约资信、环保测评、项目效益风险、土地用途,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进行限制或禁止。鼓励和引导社会工商资本参与产前、产后社会化服务及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农民想干而又干不了的农业开发项目。
5.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体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离,保障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让流出方依法拥有土地承包权、流入方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建议使流入方的土地具有物权效应,明确其法律地位。如受让方有抵押融资需求的,可比照房产抵押程序,由主管部门经过相关程序审核后,受让方将流转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文书换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办理融资业务。 6.切实规范流转合同。对《流转合同》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合同全部进行司法公证,并向工商企业颁发《租赁经营权证》,赋予工商企业租赁土地相关的权能。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全面核查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情况。定期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租赁面积和期限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督促工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兑付土地租金,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
2.严格租赁耕地质量保护监督。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加强对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监管,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3.严格租赁耕地用途监督。按照“不改变所有权属、不改变农业用途、不破坏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农牧部门和乡、村两级要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经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撂荒耕地的,可依法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对主导产业不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同时,跟踪企业对农业经营项目的投资进度,防止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和出现半拉子工程。 4.探索建立租赁土地退出机制。对失信租赁农户承包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解除合同。对恶意拖欠租赁费等违反合同约定的,流出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三)强化风险防控
1.建立流转土地市场化运行机制。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