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4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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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 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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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 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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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6。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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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单元划分说明及典型产品
1、单元划分说明 序号 1 产品名称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单元划分原则 1) 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 地面安装的与其它方式安装的标志灯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GB17945-2010附录C中规定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标志灯之间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 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 光源的主要技术参数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 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 通讯方式、信号处理方式、内部总线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1) 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但存在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较大差别,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2) 输入输出电压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3) 逆变器、变压器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4) 单节电池容量、充电和保护方式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依据标准 GB17945-2010 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GB17945-2010 3 应急照明控制器 GB17945-2010 4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GB17945-2010 注:1、单面显示的与双面显示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取双面显示的标志灯作为主型产品。
2、仅图形指示标志不同的标志灯可以作为一个型号产品申请,送检时选取GB17945-2010附录B中图B.4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2台,及图B.1、图B.2、图B.5和图B.6规定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以及由图B.1、图B.2与图B.5组合而成的图形指示标志的标志灯各1台进行检验,上述图形的标志灯涵盖主要图形指示标志相同且仅增加符合附录B中B.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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