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要求的辅助文字的标志灯;对于用于显示楼层的标志灯,仅选取1F和-2F图形标志进行检验,即可涵盖字体相同、尺寸相同、数字不同的楼层显示标志灯;在检验报告中对送检图形标志进行描述。
3、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型产品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 个申请单元,对电池组减少而导致电池柜减少和功率降低的,可作为主型产品的分型产品,同一申请单元内应选择功率最大的产品作为主型产品;
2 典型产品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典型产品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应急照明控制器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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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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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型式试验 1.1 检验依据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2 检验项目
1.2.1 主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
1.2.2 与主型产品仅存在外形尺寸、安装方式或外壳材质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为:
a) 试验前检查; b) 基本功能试验; c)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1.2.3 与主型产品存在其它不同的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 1.3 抽样方法 1.3.1 抽样方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1.3.2 抽样基数
1.3.2.1 消防应急灯具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台。 1.3.2.2 应急照明控制器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
1.3.2.3 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消防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种型号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 1.3.3 样品数量
主型产品2台,分型产品1台。 1.4 判定准则
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 2 监督检验 2.1 检验依据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2 检验项目
由认证机构确定。 2.3 抽样方法
2.3.1 抽样方式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3.2 抽样基数为每种型号满足监督检验样本数量。 2.3.3 样品数量为1台。 2.4 判定准则
按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中规定的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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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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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工厂应采用对人身安全、环境无危害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因工艺技术要求、配方要求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使用可能导致对人身或环境安全有危害作用的原料、半成品、元器件等时,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的许可。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样品一致。
4.6产品生产过程有可能产生影响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防护措施,具备安全管理手段,应获得政府许可或通过第三方评估。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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