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管理制度(6)

2019-09-02 13:25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竣工项目的监理过程和施工过程的描述。 2. 实施监理的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范围。 3. 监理大事记。

4. 监理单位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说明。 5. 竣工项目的完整监理日志。 6. 重要工程事项的说明。

7. 竣工项目的监理质量监测记录等。 第二十条 监理费的支付

监理费的支付应与各个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同比进行。监理单位应首先按照项目管理部认可的格式提交 各个项目监理费支付申请,经项目管理部核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状况后,提出监理费支付审查意见,报领导批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各个环节进行验收。主要验收环节如验槽、地基验收、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部应参加的验收项目,监理单位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部,并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验收纪录。整个验收程序应严格执行政府质监站的验收备案制度。

第十四章

第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具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条

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项目管理部终验。

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项目管理部专家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工程(如: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高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项目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项目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并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查验收资料的审查。通知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单位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2.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工程均竣工验收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条件。

2)根据公司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4)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配合项目管理部向市质量监督站报送“竣工验收质量监督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会同质监站、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检查,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清单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一式四份提交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通知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的监督工作。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限期整改完毕后,经复查合格后,

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单项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

7)单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在正式办理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3. 建设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

工程项目所有内容均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向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组在审查通过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

第十五章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制定。项目综合验收

由项目管理部根据最终考评结果确定应付监理费金额,因监理工作不合格而扣除的监理费不再返还。

第二条

配合建设单位安排验收计划,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召集组织

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住宅小共市政配套管理设施以

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综合验收。

第四条

综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规划审批手续完备,竣工资料齐全。 2. 单体工程按照房屋移交管理办法,验收合格。

3. 建设项目的外部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配套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功能,主要内容包括:

1) 道路(含路灯照明设施等) 2) 建筑环境及周边绿化、美化设施 3) 雕塑及建筑小品

4) 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雨、污水等)设施 5) 环卫设施 6) 商业服务设施

7) 停车场(含机动车、自行车)

8) 安全(监控、门卫、防盗、报警)和消防设施 9) 围墙、门房、护栏等

10) 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等设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程序

1. 配合建设单位将该项目的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设施的竣工资料准备齐全。

2. 配合建设单位组织预验。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制定修补时间表,待问题整改后,以正式文件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带立项审批计划、总平面图、道路、供电、供暖、天然气、供水、排水、安全和消防、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的竣工资料,由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安排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3. 正式验收时,项目管理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汇报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综合验收所做的配套工作等,各验收职能部门分别填写《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表》,签署意见。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职能部门、设计单位等听取项目管理部和施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并以经批准的总图布置和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评。各验收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考评内容逐项核对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存在不完善之处,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单项复验。

4. 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审批表》,经批准后,送市建委换发《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书》。

5. 有关综合验收资料归档: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各一份。 第六条

在建项目和已竣工但未交付使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验收。不具备

验收条件的项目不得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六章 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设项目移交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单体已竣工并经质监站、消防等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正式给排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暖气已接通,电话、宽带网具备装机条件。

2. 单体竣工资料齐全,包括:管线图资料、竣工图,且签字印鉴齐全。室外工程完成,形成封闭环境。

第二条 建设项目移交工作程序

1. 项目管理部是为建设项目移交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2. 监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7天内完成向建设单位的移交。监理单位应在拟定的移交日期前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移交验收相关单位,并将移交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建设单位。

3. 移交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单项工程移交清单

2)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质量检查资料一套 3)竣工图纸一份 4)房屋钥匙 4. 移交验收的程序

1)建设单位根据单项工程移交清单逐项检查核对。

2)参加验收人员在单项工程移交清单上签字,建设单位将一份移交清单返回监

理单位签收,移交工作完成。

第十七章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的内容 1. 施工单位竣工资料

1) 质量保证资料

2) 分部分项评定(观感质量评定)资料 3) 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 4) 竣工报告及验收文件 5) 竣工图 6) 施工组织设计 2.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料

1) 监理月报(包括各阶段性检查记录) 2) 工程开、停、复工令;

3) 工程进度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审批文件; 4) 经济签证;

5)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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