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内容 2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材料名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材料 3、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备注 质监 一式四份,国税、地税各两份 江西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内容 材料名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表》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合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申请材料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备注 一式四份,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明复印件四份,工商、质监、国税、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地税各一份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 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江西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内容 2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材料名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申请材料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合伙人退伙入伙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表》;其中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备注 一式四份,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继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份,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各一份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江西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内容 材料名称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申请材料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备注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质监 一式四份,国税、地税各两份 江西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项目内容 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材料名称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表》。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材料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总机构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备注 一式四份,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各一份 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份,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各一份 两份,国税、地税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