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存在。劳动监察力度有限。
3、鉴定体系不完善,管理问题较多。
特别是考培不分严重存在,越级考核现象普遍,弄虚作假,鉴定所没有发挥社会功能。 4、鉴定队伍素质提高,克服功利主义倾向。
(三)主要工作措施,加强管理
集中解决影响证书质量问题:抓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1、强化标准意识,纠正越级考核问题。
2、采用科学的鉴定手段,推进标准化、智能化考试。
3、严格管理,统一规范鉴定实施程序,纠正考培不分问题,推进三级统考。 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鉴定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一)鉴定所设立方面
1、原则:合理布局、公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定点。
按照社会化鉴定管理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鉴定工作需要,以能够满足向社会所有技能劳动者提供职业资格认证服务为前提,确定鉴定的职业范围,统筹规划鉴定所的布局。一定区域范围内,一般同类职业鉴定所不重复设置,1-2所为宜,一个鉴定所可以有多个职业(工种),但复合度(工种数量)不宜过高。
向社会公开鉴定所的设立标准和条件,因职业(工种)不同,鉴定所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基本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一般条件见《职业技能鉴定所标准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常采取向社会公布鉴定所设置规划,面向社会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团体等公开招标的办法设立本地区的鉴定所。所有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竞争设立鉴定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标准和布局需要,在充分考察申请单位资格条件的,严格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选择条件最好的作出设立决定。
2、鉴定所的审批程序:
(1)符合设置标准的法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申请;
(2)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受理后,成立评估小组实地审查, 写出评估意见; (3)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做出预备设置决定,并指导预备设立单位继续完善各项要求;
(4)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情况正式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文申报; (5)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 颁发鉴定许可证、鉴定所牌匾。
(6)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设置鉴定机构整体布局要求和基本条件的,(如有必要也可对部分设置单位进行抽查),三个月内正式行文批复; (7)对被批准设立鉴定所的单位,颁发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牌匾; (8)省直属单位(企业、院校)可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设立鉴定所申请须写明:
(1)申请设立的原因和目的,申请的职业(工种);
(2)对照各职业(工种)职业标准、鉴定所标准,具备了哪些条件: 硬件:鉴定场地、工位、操作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
软件:鉴定管理人员资质、能力、经验,鉴定考评人员的资质、能力、经验,具有哪些与鉴定工作有关的优势和特点。
(3)开展鉴定工作的规划、打算、措施:如何组织鉴定工作,如何规范鉴定工作,如何保证鉴定质量。
4、申请设立鉴定所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场地条件证明(属租用须有3年以上契约); (3)设备设施清单;
(4)拟任所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5)推荐的考评人员名单及资历证明资料;
(6)鉴定工作规划;
(7)各项管理制度资料(含申请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 (8)填报鉴定机构审批登记表。 5、鉴定所工作职责:
(1)经鉴定中心批准发布鉴定公告;
(2)受理鉴定申报,进行资格审查,上报鉴定中心核准后,按给定的编码,打印、签发准考证;
(3)组织安排考场,保证考核设备、检测工具处于良好状态,保障鉴定活动按规范程序进行;
(4)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技能操作考核; (5)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6)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和汇总成绩,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7)协助办理证书,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证书; (8)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9)建立信息网络,实行数字化考务管理;
(10)不断完善鉴定条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鉴定所管理和退出机制。
由申办的主管部门(企业单位)负责鉴定所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业务管理,鉴定中心进行技术业务管理。
建立违规退出机制,实行年检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所评估工作,对鉴定所实行“红黑榜”制度,组织鉴定工作弄虚作假,管理混乱,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列入“黑榜”,取消其鉴定资格。 (二)鉴定工作基本模式
遵循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基本原则,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以下基本鉴定模式。 1、社会人员的鉴定。社会培训机构结业学员,社会人员,不具备鉴定组织管理能力和条件的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人员、企业零散工种的人员,必须进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统一鉴定,完全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
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约束机制健全,具有独立组织鉴定考核能力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企业的主要工种,由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结合生产实际,组织职工的技能鉴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督导。
具备建立职能鉴定机构条件的企业,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组织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并提倡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对没有鉴定能力的企业,其职工的鉴定工作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协调,到有相同职种的企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或由鉴定机构到企业组织进行。
企业考核内容,重点是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可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同难度30%的调整。 考核方法以成果业绩评价为主,一些工种的操作考核可结合生产现场工作进行。 3、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认证。原则上都要通过鉴定所组织鉴定工作,在职业院校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除了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外,主要面向院校毕业生开展鉴定工作。 对没有建立鉴定所的院校,具备组织鉴定条件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派出相关鉴定所的鉴定管理人员组成管理指导小组,指导学校制定组织实施方案,按照鉴定职种鉴定工作流程的统一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由鉴定小组验收合格后,在学校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4、统一鉴定(三级统考)
统一鉴定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
(1)新职业国家统考工作。劳动保障部统一安排,由省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各市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2)省级统考。选择部分职种定期组织全省统一鉴定。由省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理论考试时间,并相对集中组织操作考试。新职业省统考可与国家新职业统考同步进行,由省鉴定中心即时公布统考职种和计划,省厅统一核发证书。
(3)市级统考。除规模以上企业由企业组织鉴定外,各市在国家和省统考职种之外,组织市级统考工作,频率可高于省统考,首先实现全市统一理论考试,操作考试也要相对集中。 (三)鉴定工作改革
1、突破以往的比例、身份、资历限定。对企业的技术骨干、有突出业绩和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以破格申报晋升技能等级的鉴定。特别杰出的,经审查可以越级申报。
2、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型强的工种,企业可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标准和生产岗位实际需要,确定考核要素和内容,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由企业自行组织考评,劳动保障部门派员指导监督。
3、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对社会人员(包括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申报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采取实行鉴定
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法。 4、关于“直通车”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提出“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也提出在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中,应届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这种作法简称“直通车”。
2004年 月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认证免试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46号),在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具有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建设专业的高等职业学院,开始中级技能鉴定“直通车”试点工作。首批试点, 在部分市选择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院5-6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12-14所。试点专业:上述学校主体专业中的机电制造类、土木工程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专业(职种),选择1-4个专业进行毕业生职业资格认证免试试点。 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免试的试点职业院校评估标准(试行)附后。
经过专家评估,我省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等6所高职院校的10个专业被确定为“直通车”试点。他们是: 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汽车维修与检测专业的汽车修理工(6-06-01-02) 工程测量专业的工程测量工(6-01-02-04)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计算机网络与维护专业的计算机操作员(3-01-02-05)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自动控制技术专业的电气设备安装工(6-23-10-02) 计算机辅助设计专业(机械方向)的制图员(3-01-02-06) 沈阳建工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砌筑工(6-2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