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技术专业的装饰装修工(6-23-07-01) 大连水产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数控技术应用专业的车工(6-04-01-01) 机械电子技术专业的维修电工(6-07-06-05) 渤海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船舶电气技术专业的维修电工(6-07-06-05)
其中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大连水产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被推荐为部级“直通车”试点学校。
另外,沈阳金杯高级技工学校等6所技工学校的12个职业(7类职业)、大连市电子学校等6所中等职业学校的7个专业(4类职业)也都通过了 “直通车” 评估。
5、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技能竞赛的沟通机制。根据职业技能竞赛的级别、类型、规模等,对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能等级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6、专项证书。对一些得不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但具备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能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专项能力鉴定,合格后发给省统一印制的专项能力证书。 (四)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通用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资机构核发。
1、核发权限: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省区域内核发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5—1级)《职业资格证书》。
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市区域内核发初级、中级、高级(5—3级)《职业资格证书》。 县(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县(市)区域内核发初级(5级)《职业资格证书》。 规定的部分职业由省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通常委托各市核发。
全国统一考试的新职业《职业资格证书》(通常为4—5级)的核发,使用套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鉴定专用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钢印核发。
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出国务工人员换发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印核发。 2、核发条件 (1)基本条件:
属本区域内的技能劳动者、企业职工、职业院校毕业生符合鉴定申报条件的。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的程序鉴定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2)技能竞赛成绩优秀的选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奖励办法中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晋升技能等级,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对在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企业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批准,可直接晋升技能等级,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核发程序
(1) 职业技能鉴定所汇总鉴定评分结果,制作鉴定报告,制作鉴定合格人员名单; (2)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鉴定报告、合格人员名单、认证结果,由领导签字; (3) 行政部门(培训处)审核鉴定结果,由领导签字批准;
(4)鉴定中心打印证书,培训处验印核发。通常通过鉴定所(站)发给本人。 4、换发、补发。
(1)劳动保障部门1999年底以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换发为同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复核鉴定合格后,予以换发。
(2)换发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须持有效证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经复核鉴定合格,换发同等级别的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
(3)证书损毁,持损毁证书并提供姓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情况到原发证机关查实后,予以补发。
(4)证书丢失,须在当地登报声明后,持报报纸和证书复印件(没有复印件的,提供姓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到原发证机关查实后,予以补发。 5、填写和验印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须填写各项目必须打印,不允许手写。发现手写《职业资格证书》,视
为假证书。(注:《职业资格证书》启用以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均为手写)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发证机关(印)”处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章,照片处验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章钢印。不符合上述验印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均为无效证书。
6、《技术等级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对应关系。
劳动部门原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正处在两种等级制交替时期,部分仍在使用的《技术等级证书》使用了8级制,在使用中与《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技术等级证书》一、二、三级对应《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 《技术等级证书》四、五、六级对应《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四级级)。 《技术等级证书》七、八级对应《职业资格证书》高级(三级级)。 三产餐饮业:
《技术等级证书》五、四级对应《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 《技术等级证书》三、二、一级对应《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四级)。 《技术等级证书》特三、特二、特一级对应《职业资格证书》高级(三级)。
技师、高级技师原为高级工以上设置的技术职务,1999年后并入技能等级设置。原《技师合格证书》对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二级),原《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对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一级)。
附: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免试的试点职业院校评估标准(试行)
1、被批准为国家重点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被批准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具有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建设专业的高等职业学院。
2、专业培养目标为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制3年,高等职业学院学制2年以上。
3、属学校的主导专业(机电制造类、土木工程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且开设该专业已连续招生3年以上,应届毕业生规模不少于2个教学班(80人以上)。 4、采用的教材和执行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符合本职种国家职业标准对中级工的要求。实习课与理论课比例不低于1:1。
5、配备该专业学生足够的、合格的实习设备。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能够在校内进行,实验课自开率不低于95%。保证参加实习的学生每人一个工位。工位数与
每班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具备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在校外建立的实习基地,要保证能充分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6、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不少于1人,实习指导教师按师生比1:16配备,实习指导教师操作技能达到高级工以上水平(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上两届本专业毕业生参加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率不低于95%,合格率90%以上。 8、上两届本专业毕业生当年就业率在80%以上。 9、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教学秩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