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的隐私,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其他单位、个人透露社区服刑人员的位臵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在检查核查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督管理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第十三章未成年人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也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给予身份保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安排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小组;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
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考核
第四十八条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区服刑人员监督。
第五十条社区服刑人员当月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在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中表现突出的,考核结果为良好。
社区服刑人员当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社区服刑人员当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未构成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社区服刑人员当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奖励条件或具有处罚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表扬。
第五十三条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连续获得两次以上表扬或者累计获得三次以上表扬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第五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经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建议书和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社区服刑人员为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当抄送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
第五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
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下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服刑人员对警告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
(一)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或者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五天、一个月以下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撤销缓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传唤、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不影响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