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违法或重新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情况,通报范围分别是:
(一)公安机关对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劳动教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以外的条款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社区服刑人员;
(二)人民检察院对作出审查起诉决定的社区服刑人员; (三)人民法院对作出刑事生效判决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活动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条在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本办法中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期间和禁止令期间,应当到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 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