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书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市)、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
第五十九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减刑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书。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书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二)原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证明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或构成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情形的证据;
(四)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减刑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审批表等;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要求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条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凭原审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裁定撤销、决定收监执行文书,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居住地看守所羁押,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派员协助。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由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羁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公安机关派员协助,但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除外。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十六章解除和终止矫正
第六十一条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内,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臵帮教提出建议。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提示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束期限。
第六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期满当日为节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但矫正期限应当如实告知。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社区服刑人员陈述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三)矫正小组介绍职责履行情况;
(四)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书面鉴定意见; (五)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六)发放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七)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安臵帮教有关规定。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解除矫正宣告。
第六十三条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刑期届满的,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视为刑满释放手续办结。
第六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司法所应当及时与安臵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
判处监禁刑罚的,司法所应当终止社区矫正,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在档案中注明终止矫正的原因、时间,并附有关证据。
对死亡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臵机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六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