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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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本审批事项申请采用窗口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接收时间
接收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 注:可预约延时至17:30
十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2、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1
十四、投诉渠道
1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北京西路99号 邮编:200003 2、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3、网上投诉
http://www.shgtj.gov.cn/user/login.jsp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根据国务院有关的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提交有关材料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1、办理环节
申请环节:申请人登录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网站(http://www.shgtj.gov.cn/),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填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和“上海市地矿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单”,并盖申请单位印章;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交由受理窗口,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审核环节:由受理窗口受理后,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 (二)适用情形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进行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决定完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局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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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报人备案 咨询 申请材料准备向窗口提交申请 受理窗口预受理 需补正 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 申请材料 审 核 不符受理情形 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补正后 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书面审查 批准决定 (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 不批准 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件送达 (按约定方式送达) 决定公开办 结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办理流程示意图
附录2 申请书(示范文本)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登 记 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名称:松江区佘山镇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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