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地下水露头变化情况及物化特征。 3.5.3.5 监测设施
(1) 监测网各观测墩与岩体连接是否牢固,有无自身滑动和倾斜迹象。 (2) 引张线浮船是否处于自由摆动状态,加力端是否自由悬挂。 (3) 垂线线体是否摆动复原、装置有无漏液迹象。
(4) 水准测墩标心有无松动,测点墩与岩体是否牢固连接。
(5) 测压管管口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渗水、漏水现象,压力表工作是否正常。 (6) 地下水位观测孔孔口保护装置是否完整,锁封装置是否可靠。
(7)量水堰堰板、测针和水位计有无破损,引水沟是否畅通,沟底淤积是否已清除。 (8)各外露测点和测站的保护装置、防潮装置及接地防雷装置是否完好,工作是否正常。
(9)观测仪器电缆的引出线、监测自动化系统网络通信电缆及电源电线敷设有无异常,保护是否完整。 3.5.4 巡查记录和报告 3.5.4.1 记录和整理
(1) 每次巡视检查均应做好详细的现场填表和记录,必要时应附有略图、素描、照片或进行录像。
(2) 对有可疑迹象部位的记录,应在现场就地对其进行校对,确定无误后才能离开现场。
(3) 现场记录及填表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检查结果与上次或历次检查结果对比,分析有无异常迹象。在整理分析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生异常现象,应立即对该检查项目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准确无误。重点缺陷部位和重要设备,应设立专项卡片。 3.5.4.2 报告
(1) 日常巡视检查结束后应立即编写检查报告,报告内容简单扼要说明问题,必要时附上照片及略图。
(2) 年度巡视检查在现场工作结束后20d内提出详细报告。
(3) 特殊情况下的巡视检查,在现场工作结束后,还应立即提交一份简报。 (4) 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编写专门的检查报告,及时上报。 (5)各种填表和记录、报告至少应保留一份副本,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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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施工期和蓄水期的巡视检查记录及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全部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
第4章 安全质量保证
4.1 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监测工程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监理单位批准的设计文件制定出仪器设备采购、率定检验、埋设安装、维护保养、观测及资料整理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规章制度,指定各分项质量保证负责人,并经常进行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强化质量意识,以确保为发包人提供合格的工程。
4.2 质量控制
4.2.1 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1)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质量,承包人必须按设计给定的技术标准、性能要
求和类型进行采购。如果需采购不在业主合格名录中的供货厂家的仪器,必须经过业主、设计、监理、专家的评审。
(2) 对于设计确定了类别、型号、规格、生产厂商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本合同清单
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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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仪器设备运达工地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并会同发包人、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验收,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仪器设备不满足设计要求时,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立即予以更换。
(4) 用于率定的仪器设备应经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率定合格,其率定参数在有效的使
用期内。
(5) 承包人采购的全部仪器设备应进行检查和交货验收,并应将包括仪器设备出厂
的检验测试报告和产品验收合格证在内的交货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2.2 仪器设备安装埋设质量的检验
(1) 施工期内用于观测的二次直读式仪表应每月进行一次检验(校准),并达到有关技术规范或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如需更换仪表时,应先检验是否有互换性。
(2) 在工程建筑物施工过程中,每支(台)观测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立即对仪器设备的安装埋设质量检查和检验,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能进行工程建筑物的施工。
4.3 设计变更的执行
(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设计变更和修改的内容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项目
的实施。
(2) 设计变更所造成仪器数量的增减,以及埋设、施工期观测费用的增减,费用包
含在合同总价内。
(3)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修改设计所确定的仪器布置位置和施工方案,特殊情况
下必须进行设计修正时,应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批准。
(4) 观测仪器电缆敷设一般应按设计布置图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更改时,在
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4.4 施工技术和要求
(1) 仪器埋设施工方法和工艺,设计有规定或说明的应按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未明
确的应按规程规范、安全监测技术手册、仪器生产厂商提供的埋设或安装说明施工。
(2)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或者施工工艺不能达到技术标准时,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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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上报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修正技术方案,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3) 仪器安装或埋设位置的施工放样,严格按照观测设计布置图进行,并保证仪器
安装埋设位置及方向正确。
(4) 对各种二次仪表或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潮措施,定期进行保养、率定和
校正。
(5) 遇仪器埋入后因土建施工造成的损坏,将及时向业主、设计、监理单位通报,
找出事故原因,采取修复或补救措施。
(6) 由于承包人施工不慎造成观测仪器设备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
并作好详细记录。
(7) 若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违反操作规定或使用已失效的仪器设备,监理人
有权指令承办人立即停止埋设,并负责更换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4.5 安全保障
建立健全的安全质量保障体系,组织完善的安全保障机构,编制实施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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