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在相互提供技术资料、安排施工规划与贯彻设计意图方面密切合作。除双方已达成专门协议外,承包人在未收到监理人签发的图纸或通知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5) 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自行复制所需数量的施工蓝图,也可向监理人申请追加提供的图纸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
(6) 监理人负责向本合同的承包人提供平面和高程施工控制网及其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供的施工控制网的基本资料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监理人提供的资料资料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并与监理人共同核实。核实后的资料由监理人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
(7) 由于受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监理人无法按计划提供最终施工详图时,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以便将由此可能给工程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若因此而造成停工影响,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适当调整实施工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归责任方承担。 1.3.2 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
(1) 承包人应负责向监理人递交能够有效地实施工程所需的图纸、设计资料、试验成果、样品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以及监理人指示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这些图纸和文件应配套,达到深度要求,相互无矛盾,以便于监理人进行复核与审批。
(2) 承包人进场后应按监理人要求和规定的程序报送有关资料供审批。
(3) 承包人应根据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各安全监测项目的月、季、年和阶段性的实施和观测计划,并经监理人批准。其计划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a)材料、设备订货计划; b)仪器检验(率定)计划;
c) 土建、仪器埋设安装和观测计划; d)人员安排计划;
e)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其它计划。
1.3.3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
对于承包人递交的图纸和文件,除按本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外,监理人有权提出修改或否定该图纸或文件的意见。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作出审批,并将其审批意见通知承包人。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则应视为“审阅”(而不是审批)处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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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修改执行”、“修改后重新递交”或“不能执行”。对于签有“修改后重新递交”或“不能执行”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将退还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审批。凡本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署。 1.3.4 承包人对提供图纸和文件的责任
(1) 承包人递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及文件按监理人要求报送。每张图纸和每份文件应留出专供批准及签署意见的空白框格。监理人审查批准后,将签署“照此执行”或“按修改执行”的图纸和文件退还承包人一份或另行发出审批意见或指示。
(2) 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因故需要修改图纸和文件时,仍须重新报请监理人批准。
(3) 承包人如不能按规定期限递交须由监理人审批的图纸或文件而造成承包人自身或协作承包人、以及发包人的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 凡本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只有在监理人予以审查并签署“照此执行”或“按修改执行”之后,承包人才能按图纸和文件实施,承包人不得以图纸已经监理人批准和审阅,或对图纸和文件提出修改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责任或要求发包人增加支付费用。
(5) 承包人提供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包括在承包工程的总价中,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1.3.5 工程进度报告
承包人必须逐月编制并于月末向监理人递交当月施工实际进度与实施情况报告。报告中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1) 当月仪器、设备材料的订货、到货及加工情况; (2) 当月完成的仪器、设备检验(率定)情况;
(3) 当月完成的土建与仪器、设备安装情况,以及截至当月已完成的累计工程量; (4) 观测情况;
(5) 监理人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1.4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仪器设备
1.4.1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详图及仪器清单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供应厂家采购、验收、运输、保管其承建检测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材料。这些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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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材料应具有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并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发包人。另外,为完成所承担的检测项目的一些检验(率定)和观测所需的其它仪器、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和保管,其购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 承包人应配备必要和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供该项目移交之前的修配及更换之用,发包人不为备品、备件另行付款。
1.4.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已购进的材料、仪器清单及有关性能参数的资料,同时接受监理人的检验。
1.4.4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规定型号规格的材料、仪器设备时,承包人应在事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使用替换材料和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批准。采用替换材料、仪器设备的报告必须附有替代材料、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试验资料。
1.4.5 在观测仪器和设施移交之前,承包人对观测仪器和设施负有保修责任。承包人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被损坏及不符合监理人要求的材料或仪器设备,发包人不为此另行付款。
1.5 仪器、设备的检验(率定)
1.5.1 承包人应按有关技术规范或厂家提供的方法对所采购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验(率定)。对于承包人自己不能检验(率定)的仪器、设备,承包人可委托其它具备检验(率定)资格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率定)。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其委托单位检验(率定)仪器、设备的有关合格证、性能参数等资料。
1.5.2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已率定(实测率定资料距埋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的仪器数量及有关性能参数的资料。监理人有权对这些仪器进行抽样检查,承包人应为抽样检查提供样品、检测设备及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为此另行付款。 1.6 承包人的工作人员
1.6.1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由从事过安全监测工程实施、观测及资料整理工作,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
1.6.2 承包人必须挑选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直接在现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监测项目的土建、全部仪器的率定、埋设安装、设备调试、观测及资料整理等项工作。实施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1.6.3 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并密切配合监理人的工作。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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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有权命令承包人立即从项目中撤去监理人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1.7 土建承包人对于安全监测工作的配合与责任
以下有关土建承包人的责任已写入相应的土建合同,并由监理人监督执行。 (1) 承包人应向安全监测承包人提供所承担项目的季、月、周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中要协调考虑所施工部位安全监测工程施工时间,给安全监测工程现场施工等留合理的实施时间。在每个单元工程开工前,认真检查是否有安全监测项目在该单元工程中实施,并在安全监测工程项目实施部位施工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安全监测中心和安全监测承包人。
(2) 参加有关安全监测施工协调会。
(3) 承包人应妥善协调好开挖和边坡支护施工与仪器埋设安装之间的关系。并为安全监测承包人提供仪器埋设安装的施工工作面,向安全监测承包人移交工作面时要保证工作面干净、整洁,没有污泥、污水、废渣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埋设安装工作顺利进行。在监测仪器未埋设安装就绪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且不得以配合埋设安装监测仪器设备为理由,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4) 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其施工范围内监测仪器设备的安全,并采取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不得碰击监测仪器设备和损坏电缆。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监测设施的损失,将按损失费(含仪器采购、率定、埋设安装及观测等费用)或修复费赔偿,并由发包人在其承担土建项目的支付中扣除。
(5) 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考虑安全监测工作所带来的工期影响。
(6) 承包人应为安全监测承包人进入场地、实施安装提供必要的交通便利和供电、供水、照明等。
(7) 安全监测承包人因施工需要,需要租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时,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并按本标段土建工程机械使用台班费计取租用费。
(8) 承包人在埋有安全监测仪器、设备部位进行钻孔等作业,应注意保证安全监测仪器设备不受到损伤、损坏。在钻孔等作业前应有安全监测有关方面会签,并由发包人安全监测中心认可。如有损坏,其处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它的配合工作。 1.8 部分或全部项目竣工
1.8.1 分项或分部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提出的完工验收要求,申报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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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分部工程完工验收。
1.8.2 安全监测设施在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对所有埋设安装就绪的观测仪器设备的测试鉴定。对于未达到监理人要求的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向监理人申请再次鉴定,直至达到监理人的要求。因承包人的责任导致的不能修复和不能达到监理人要求的仪器设备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8.3 在安全监测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移交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详图、通知及仪器设备清单所采购、埋设、安装的仪器、设备和材料及其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仪器设备说明书及保修卡、埋设施工记录、全部观测资料的原始记录,并以磁盘方式提供整理后的全部观测资料。
1.8.4 已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由监理人发给工程(部分或中间)验收合格证明。最终验收合格,由监理人发给最终验收合格证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缺陷或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自费修理。工程责任期内,无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与否,都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整个工程项目应负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1.8.5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或移交的验收或竣工资料的费用均包括在承包工程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1.9 承包人用水、用电
现场用水、用电由承包人与土建承包人协调供应,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工程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1.10 技术标准和规范
承包人在执行合同时,对于所有仪器设备的检验(率定)、埋设安装和观测及其它施工,都应遵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卷所规定的技术规范执行。若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为准。承包人应自费取得这些技术标准和规范。本合同必须遵照执行的现行技术规范,主要有(但不限于):
(1) DL/T5178-2003《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2) DL/T5173-200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3) GB12897-9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4) GB/T17942-2000《国家三角测量规范》;
(5) DL/T5209-2005《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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