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4)

2019-09-02 18:53

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的创新必须坚持突出壮大主体与协同服务有机结合的原则。要重点引导几种趋势:一是建立复合型的模式。即合作服务组织之间(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服务组织与经营性服务组织之间(如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协会与企业)协同服务,互相依托,共同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效。二是明确和理顺协同服务组织之间的产权和利益关系,达到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三是建立区域性专业合作社协会。建立同类主导产业的合作社行业协会,整合各合作社的资源,协调各方利益,避免恶性无序竞争。

3、关于政策扶持问题。合作与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顺应市场而形成的经济主体,其服务农业、农民的作用日益明显,已逐步发展为新形势下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领军人,在发展的初期,迫切需要得到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但是,对其政策的扶持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举的原则,促进服务组织自我持续发展。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升组织服务能力。重点在服务设施、服务队伍、服务活动上进行扶持,对于建设内容多、服务面广、与产业带内主导产业和农户连接紧密、服务效果好的给予优先扶持。根据《杭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扶持办法》,增加扶持数量,对于重点项目增加奖励额度。同时,其他各类支农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建议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纳入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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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助范围。二是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形成发展长效机制。放宽土地使用政策,对于规范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建设用地优先考虑,不破坏耕作层临时行管理交易用地按农业用地处理;优惠税收收费政策,对于服务组织销售包装处理、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农业用电、“绿色通道”、免收工商管理费和人才培训费等政策;加强信贷保险支持,农业信用担保和农业保险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向服务组织倾斜。三是引导组织规范管理,促进自我持续发展。通过政策资金引导培育一批规范运作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持续发挥作用的基础,如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公司、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将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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