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2019-09-02 19:06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杭公消〔2009〕199号

关于下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前阶段,市局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各部门对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我市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现就具体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

(一)消防部门参加各级规划、建委、发改委等部门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出具的书面意见,不需盖公章,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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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人应将意见交窗口存档。

(二)各大队要加强与规划部门的协调沟通,请规划窗口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便民服务单》(见附件1)发放给建设单位,告知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征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方式。

二、告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

按照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在市局或者大队窗口办理。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征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时应进行登记,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建筑平面施工图及有关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确认后填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便民告知单》,并加盖建设工程服务专用章,于当日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便民告知单》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便民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各大队要加强对窗口的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标准,强化责任意识,杜绝随意盖章、乱盖章现象的发生。各窗口要做好建设工程征询监督管理方式的登记及印章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建设工程征询监督管理方式登记本》(附件2),经办人对确认行为负责。

三、备案项目的窗口受理流程及申报资料 (一)消防设计备案

为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则上要求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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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由工程所在地消防窗口录入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备案时,除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

对于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店、美容美发室、小超市、市场摊位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装修工程,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除甲、乙类)的装修工程,以及除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项目、地下建筑及古建筑外且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其它装修工程可提供反映平面真实情况的简易图纸。

建设单位在备案抽查后,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对于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窗口直接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对于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检查后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上加盖相关印记,并建立《建设工程备案情况登记表》(附件3),各经办人对确认行为负责。

(二)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原则上要求备案信息采取由工程所在地消防窗口录入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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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除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加盖相关印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复印件);2.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上岗证以及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检测报告;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施工、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竣工图纸;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店、美容美发室、小超市、市场摊位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装修工程,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除甲、乙类)的装修工程,以及除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项目、地下建筑及古建筑外且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其它装修工程可不提供装修材料检测报告、消防设施、电气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在备案抽查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消防部门根据备案、抽查的实际情况,在该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建立《建设工程备案情况登记本》(附件3),各经办人对确认行为负责。

四、审批权限的划分问题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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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负责拱墅、江干、上城、下城、西湖、下沙、滨江区域内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建筑、场所的行政许可工作,并授权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等7个大队除下列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工作:

1.新建、扩建工程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或建筑单体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库房,储量大于200立方米的甲类液体、气体贮罐等工程。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1)整体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内装修工程; (2)改变使用性质且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内装修工程;

(3)装修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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