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内装修工程。
3.已经审核未办理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仍由原审核单位负责验收。
(二)备案权限划分
市局承担除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范围外的一类高层建筑、市局列管重点单位、建筑单体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的其他建设工程(丁戊类厂房库房除外)的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上述范围内的改建、扩建工程及其余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消防大队办理。对于由多个单体组成的项目,其中任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5000平方米,整个项目统一由市局备案。
(三)备案范围确定
对公安部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实施备案、抽查。此外,对于106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除符合行政许可的场所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施备案、抽查,并由辖区大队实施。
五、部门间联动机制
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函告同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见附件4)。对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工
- 6 -
程验收竣工合格之日起7日内到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
各大队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流程。加强窗口管理和培训,增强窗口服务意识。及时与当地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联系沟通,尽快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规范、顺利实施。
附件:1.便民服务单
2.建设工程征询监督管理方式登记本 3.建设工程备案情况登记本(审核或验收) 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7 -
附件1:
便 民 服 务 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请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装修备案凭证(复印件)及经审查的施工图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办事窗口,征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方式。
- 8 -
附件2:
建设工程征询监督管理方式登记本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征询日期 监督方式 经办人 签收人及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9
附件3:
建设工程备案情况登记本(审核或验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类别 工程地址 建筑 面积 备案 时间 备案 情况 经办人 签收人及 联系电话 注:
1、工程类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2、备案情况:抽中或未抽中(包括检查结论) 3、审核、验收应分别建立登记本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