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
新政策相关要点摘要
重要说明:
一、以下内容中所涉及“中心”均为“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3楼、11楼 网 址:http://www.sipspf.org.cn 咨询电话:62888222(负责咨询各类业务)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
二、接中心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后,原A类正常缴费会员将全部变更为甲类计划会员,其住房部分缴费比例默认为16%。原B、C类会员将全部变更为乙类计划(不含住房公积金)员工。2011年7月1日起,员工新参保登记一律参加乙类计划。 三、如甲类会员要申请为乙类会员,自新政实施,系统正常运行后,根据中心具体操作办法执行,我部会在操作办法公布后告知员工。
重点内容摘要:
一、 养老保险
1、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应具备的条件:
⑴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⑵用人单位和参保员工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 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主要包括:男满60周岁,女干部
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满55周岁)。
3、 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准备相关退
休审批材料,至中心申请退休资格,中心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当月办理养老待遇核定,从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养老金。 4、 参保员工因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
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5、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是指参保员工按照本人社会保险
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规定应当缴纳的足额养老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可仔细参阅“实施细则”第29页的详细说明。 6、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
跨省参保以省为单位,只在省内参保以各个统筹区为单位。 案例:浙江杭州户籍张某,男,60岁,最后的社保关系在上海,缴纳了9年,之前依次在北京缴纳了7年,南京缴纳了3年,无锡缴纳4年,苏州工业园区缴纳了4年。
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判断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时以省为单位。
第一步:计算张某在各地的缴费时间为:北京7年,上海9年,江苏10年(3+3+4)。
第二步:判断退休省份,因为张某最后的基本养老关系在上海,但是张某不是上海户籍,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所以要转至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因为其在江苏的缴费年限为10年,所以应在江苏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步:判断具体领取地点:因为园区为张某最后的参保地,所以张某在园区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关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待遇领取地为苏州工业园区: ⑴园区户籍,关系在园区的;
⑵非园区户籍,关系在园区,在园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本章节注意要点:员工退休时,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在进入我公司之前,在园区以外地区参保的员工,如还未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工作,请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我部。
二、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实施时
暂不调整,每年社保年度初(4月份)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险政策变化做同步调整。
因不调整,就不做具体介绍。我部将之前许多员工咨询过的有关医疗问题归纳汇总,再次告知如下:
1、 已经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参保员工在可持卡就医的定
点医疗单位就诊(含孕检)、配药必须刷卡结算,不能再到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2、 结算年度内医疗个人账户用完,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
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2500元内(不含上述自负金额)部分,由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员工60%的标准予以补助。
3、 员工因急诊、急救(含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院机构
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结付。
本章节注意要点:如遇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请继续使用公积金卡结算,自负金额是累计的,自负达600元后可予以补助。
三、工伤保险
1、 原条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自
2011年1月1日起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30日
内,向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重大事故的,需在发生事故当日24小时内至中心登记。
3、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园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
4、 员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省、市工伤保险诊疗
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章节注意要点:
1、由于工伤申报有时效性,如遇工伤,在通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同时请通知人事部,人事部将尽快办理工伤申报工作。
2、就诊的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公积金会员卡支付,需现金支付后按规定至中心柜面报销。
四、失业保险
1、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一年的参保员工,可申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 领取期限按其累计缴费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