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
铁运[1999]146号部令发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技术要求 第三章 路基维修 第四章 路基大修
第五章 路基设备状态评定 第六章 路基作业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铁路路基是轨道的基础。为了加强路基大修维修工作,保证路基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持线路质量,提高路基抗洪能力,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路基大修和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经常保持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加固设备的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及时整治路基病害,预防病害的发生和发展。
三、有计划地改善路基设备状态,不断提高路基整体强度和抗洪能力,满足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1.0.3条 路基维修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综合整治,排水第一”的原则,做到计划维修、小型病害整治与经常保养相结合,并认真进行检查和巡守工作,对路基病害要治早、治小,防患于未然。
第1.0.4条 路基大修工作应根据路基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病害整治,为铁路行车提供安全稳定的基础。
第1.0.5条 各铁路局必须建立健全路基大修、维修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路基大修、维修人员,保证足够的路基大修、维修费用,确保路基修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6条 路基大修、维修工作应依靠科学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的检测手段,大力发展机械化,努力改善路基大修、维修工作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
路基大修、维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基本技术要求
第2.0.1条 铁路路基及附属设备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不符合标准的路基及其附属设备,应有计划地进行大修或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不断改善路基设备状态,提高路基整体强度和抗洪能力。
第2.0.2条 路基宽度应根据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轨道类型、道床厚度、道床宽度、路拱形式和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其标准应按表2.0.2-1执行。
曲线地段路基面宽度(m) 表2.0.2-1
单 线 铁路 等级 轨道 类型 非渗水土 道床 路基面宽度 厚度 路堤 路堑 特重型 0.50 7.5 I级 重型 0.50 7.5 7.1 7.1 6.7 6.3 6.1 6.2 5.6 岩石、渗水土 道床 厚度 0.35 0.35 0.30 0.30 0.30 0.30 0.25 双 线 非渗水土 岩石、渗水土 路基面宽度 道床 路基面宽度 道床 路基面宽度 路堤 路堑 厚度 路堤 路堑 厚度 路堤 路堑 6.6 6.6 6.3 5.9 5.9 5.5 5.0 6.2 0.50 11.6 11.2 0.35 10.6 10.2 6.2 0.50 11.6 11.2 0.35 10.6 10.2 5.9 0.45 1.3 10.9 0.30 10.3 9.9 5.5 5.5 5.5 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次重型 0.45 7.1 II级 次重型 0.45 6.7 中测 中型 轻型 0.40 6.5 0.40 6.2 0.35 5.6 III级 注:1表中宽度值系按非无缝线路道床顶宽计算,当铺设无绕线路时,持重型与重型轨道路基面宽度
均应增加0.2m,次重型轨道路基面宽度均应增加0.3m;
2困难条件下,当路肩宽度为路提0.6m,路堑0.4m时,I级铁路路基面宽度可减少0.4m; 3单线路堑自线路中心沿轨枕底面水乎至路堑边坡的距离,一边不应小于3.5m(曲线地段系指曲线
外侧);双线路堑两边均不应小于3.5m;
4表中的非渗水土是指教性土(填科中的细粒土)、粉砂(填料中的粘砂、粉砂)以及拈性土含量大于
等于15%的碎石类土、砂类土(填料中的岩块和粗粒土,但粗粒土中部砂、粉砂除外);
5年平均降水量大于400mm地区的易风化泥质岩石,可按非渗水土一栏考虑。
区间单线曲线地段的路基面宽度应在曲线外侧按表2.0.2-2数值加宽,加宽值应在缓和曲线范围内递减。
区间双线曲线地段的路基面加宽值,应根据线间距、外轨超高度、道床宽度及其坡度、
路拱形状等计算确定。
曲线地段路基面加宽值(m) 表2.0.2-2
铁路等级 I、II 曲线半径 R≤800 800<R≤1000 1000<R≤1600 1600<R≤6000 6000<R≤10000 III R<600 600<R≤800 800<R≤1000 路基外侧加宽值 0.5 0.4 0.3 0.2 0.1 0.5 0.4 0.3 1000<R≤2000 2000<R≤5000 0.2 0.1 第2.0.3条 路肩应经常保持干燥、平整、无大草,并能及时疏干道床底部积水。整治病害或更新改造需加宽加高路基及改善边坡时,路肩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I级铁路路堤地段不得小于0.8m,路堑地段不得小于0.6m;特殊情况路堤不得小于0.6m,路堑不得小于0.4m。II级铁路路堤地段不得小于0.6m,路堑地段不得小于0.4m;III级铁路的路堤和路堑均不得小于0.4m。时速200km的新建铁路,路堤不得小于1.0m,路堑不得小于0.8m。
电气化铁路、无缝线路和机械化维修作业地段,路肩宽度可加宽至1m。
二、路基加宽加高后的边坡坡度,根据路基高度及土质,在设计中具体规定。路堤地段路基加宽加高时,原坡面应挖成台阶,分层填土夯实。
片石挡碴墙的断面尺寸应根据计算确定,其顶面与枕底的高差不应小于0.3m。 砌筑在基床排水面以下的片石挡碴墙宜采用浆砌片石,同时应每0.5m留一个泄水孔;砌筑在基床排水面以上部分的片石挡碴墙,宜采用于砌片石勾缝(排水面以上至0.1m内不勾缝),挡碴墙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抹面。 路肩应保证路基面横向排水畅通。
三、区间路基每隔300~500m应设置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一处,面积为25~30m2,单线铁路可设在一侧或两例交错设置,双线铁路两侧均应设置。平台的设置,不得影响路基面横向排水。
第2.0.4条 路基排水系统应做到沟沟相连、沟涵(桥)相通,并经常清理、整修,保持不堵不淤、不冲刷、不渗不漏、流水畅通的良好状态。地面排水设备的有效横断面、铺砌类型,应按需要计算确定。天沟、侧沟、排水沟的深度和沟底宽度一般不应小于0.6m。干旱少雨地区或岩石路堑中,深度可减至0.4m。
天沟、侧沟、排水沟的出口,应能将水排至路基以外,防止水流冲刷路基。地面排水设备的沟底纵坡一般不小于2‰,地表平坦地段或反坡排水地段,仅在困难的情况下方可减到1‰,但应采取特殊设计。土质水沟的边坡坡度一般采用1:1~1:1.5。
第2.0.5条 在地下水发育的地段,应根据具体情况修建各种形式的渗沟、泄水隧洞、水平钻孔、暗沟等排水建筑物,以排除地下水,疏干路基土体,防止滑坡、溜坍、基床下沉、翻浆冒泥、冻害等路基病害的产生。
地下排水设备的纵坡一般不应小于5‰,困难情况下亦不宜小于2‰。对地下排水设备要及时清理及补修,同时在地表作出标志。高寒地区的检查井和排水出口,应有防冻措施。 第2.0.6条 路基基床发生翻浆冒泥、下沉外挤时,应根据情况采取截导地表水和地下水、削乎路肩、加深侧沟、修筑盲沟、埋设泄水管、钻水平孔等措施,排出路基基床积水;并采用垫砂层、换填土层、铺设土工合成材料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制止病害发展和扩大。 在路肩设置电务信号基础及转辙机基础时,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路基面及道床的排水通畅,必要时可将此类基础设在桩上,以防止翻浆冒泥的发生。
第2.0.7条 禁止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储水、耕种、取土、修路、开矿和开采砂石。发现坡脚、堑顶、坡面有坑洼时,应立即夯实填平,以防积水。 第2.0.8条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电杆、电气化线路接触网立柱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或路堑边坡及路肩上(过渡短经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并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电缆沿路堑埋设时,应埋在堑顶边天沟2m以外;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沿路堤埋没时,应在路堤坡脚lm以外。横穿线路时,要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埋没电杆、电气化线路接触网立柱时,其内侧距线路中心线不少于3m,立柱基础顶面不应超过路基面。立柱不应阻碍侧沟排水。既有线电气化改造立杆施工中要切实处理好路基排水、防护设备,防止路基下沉、溜坍,影响行车安全。
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段联系,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后,工务段应参加验收,确保埋设电缆区段的路基符合要求。
第2.0.9条 土质路基边坡应经常保持平整,对坡面裂缝、坑穴、冲沟应填补夯实,必要时可采用铺种草皮或灌木植被以及增设防护加固建筑物,以保持边坡稳定。
路堑边坡及自然山坡发生崩塌、落石、滑坡、溜坍、风化剥落等病害,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明(棚)洞、抗滑桩、挡土墙、拦石墙、拦石网、护墙、嵌补、喷浆、喷混凝土、锚索、锚杆、灌浆勾缝以及刷坡减载放缓边坡等综合措施进行整治。
第2.0.10条 为防止河岸冲刷,应采取修建护坡、挡墙、导流堤、挑水坝等防护导流调节建筑物以及防水林带等措施,以确保路基稳定。
第2.0.11条 寒冷地区,除经常保持路肩及边坡平整、排水设备通畅外,还应注意防止冻害。如发生冻害,应根据冻害程度、发生原因,分别采取换土、设置地下渗沟、渗水管或双层暗沟等措施,并按需要对有关建筑物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第2.0.12条 风沙地区,除采取植物固沙即封沙育草、设置防沙草障、种植防护林带外,还可采用喷洒乳化沥青及化学固沙剂等办法固沙。对路基本体可采用卵石、沥青沙砖、砂浆板等铺砌,或铺填粘土等措施予以防护。
第2.0.13条 特殊路基如膨胀土(裂隙土)、岩溶、多年冻土、盐渍土、矿区采空等地区的路基,由各铁路局制定路基维修细则或具体措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技术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第2.0.14条 铁路正线,应建立健全雨量观测网,积累资料,分析雨情与铁路灾害的关系,根据路基抗洪能力制定雨量警戒线,并逐步建立铁路路基防洪预报系统。
第2.0.15条 对暂时不能整治,而又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路基病害地段,应有计划地设置灾害自动报警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第三章 路基维修
第一节 路基维修工作范围
第3.1.1条 路基维修工作包括路基设备的计划维修、小型病害整治、经常保养和巡守工作。
威胁行车安全的病害处所,应设专人看守,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3.1.2条 计划维修范围: 一、整修各种排水设备。 二、修补边坡草皮。
三、整修各种护坡、护墙、挡墙、支顶墙等防护、加固设备。 四、修理路基范围内的河岸防护、河流调节等建筑物。 五、整修路基安全设备(栏杆、检查梯、检查台阶等)。 六、清除或固定危石。
七、修补坡面岩石裂缝。
第3.1.3条 小型病害整治范围:
小型路基病害系指工程量较小(圬工100m3,土石方500m3以下)、技术不太复杂的路基
病害,如处理堑坡、山坡上的危岩;岩(土)体裂缝;边坡溜坍、风化剥落、基床下沉外挤、基床翻浆冒泥、河岸冲刷以及排水不良等。 第3.1.4条 经常保养范围: 一、少量修补边坡草皮。
二;清除零星坍体及设备上的土石堆积。
三、清除坡面的零星活石、松动孤石及危树(属林务管理的树及影响电力线、通信线的危树除外);清除护砌坡面及泄水孔的杂草及堵塞物;勾补脱落损坏的灰缝。 四、夯填土质坡面裂缝及填塞影响坡面稳定的岩石裂缝。 五、清除路堤肩缘下的弃碴弃土;处理路肩低洼处的积水。
六、清除排水设备内的淤积物及杂草;勾补脱落损坏的灰缝;修补沟内及沟帮外缘的漏水部位;保持水沟出入口畅通。
七、经常保持路基防护栏杆、检查梯(井)等检查设备的完整牢固,并按期涂漆防锈及加固修补。
八、负责路基范围内的崩塌、落石、滑坡、泥石流等病害处所的报警装置中土建工程的检修保养。
九、做好路基禁耕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提出路基坡面,坡脚及堑顶植被防护计划,由林务部门安排绿化,稳定路基。 十、做好路基设备的防冻工作。
十一、修筑、整修上山下河检查小道。
十二、其他路基设备的经常保养,临时修补工作。
第二节 维 修 组 织
第3.2.1条 路基维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路基和病害数量及严重程度,由各铁路局酌情确定。
铁路局可按实际需要设置路基管理机构及路基病害检定组织。
山区铁路或路基病害严重的工务段应设路基室、路基领工区、路基工队、路基工区(包括危岩工区)。领工区一般管辖线路延长40~60km,以2~3个工区为宜。领工区、工区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及防护用品。
路基工区;负责路基设备的计划维修、经常保养及重点病害的观测和危及行车安全处所的巡守工作。
路基工队:负责全段范围内的小型病害整治工作。
平原地区、路基设备及病害少的工务段一般不设路基工区。路基维修工作由养路工区负责,但应根据路基设备的状况(数量、质量)配给相应定员,进行路基养护维修、检查、评定和巡守工作。
风沙地区的工务段应设置治沙领工区和治沙工区。
第3.2.2条 路基维修工作量换算标准(包括养路工区担负的路基维修工作量),可作为计算维修工作定额的依据。 一、正 线
单线铁路:
正线路基1km =1.0路基换算km
非单线铁路:
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km=0.6路基换算km 非并行地段每条线,正线路基1km=1.0路基换算km (注:线间距大于单线设计路基面宽度时,为非并行地段) 二、站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