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部令) - 图文(6)

2020-02-20 15:01

五、点炮人员应事先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可用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应立即停止继续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详细向施工领导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引线中最短引线长度的1/3。

六、听炮人数应为3人,分别在3个不同地方记录已响炮数,互相核对,经3人核对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起5min后方可进行爆破检查。若听炮数字与点炮数字不符,应等15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七、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应立即取下爆破机手柄,然后拆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即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工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八、在近处有闪电、雷声或雨云弥漫,有突然发生雷电可能的时候,不准使用电雷管起爆。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不准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九、爆破线路应与带电的其他线路分开,并不准交叉拉设。

十、在线路附近爆破,有可能影响通讯、电力线路等铁路设备时,应在起爆作业前对有关设备进行防护,以确保不中断行车。 第6.3.5条 盲炮处理:

一、处理盲炮时要遵循上述起爆作业的有关规定。

二、盲炮应由原装药人当时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处理的,经施工领导人(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盲炮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其四周5m以内,禁止人员通行。

三、处理盲炮时应设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采用下列几种方法: 1.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距盲炮0.6m(普通浅眼爆破可不小于0.3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引至盲炮之裂纹。

3.如系黑色火药,可用水灌人炮眼,使炸药失效,然后用木挖耳将其徐徐掏出,妥善销毁。

四、残眼残药应按盲炮处理。

第6.3.6条 爆炸材料要保管在专用的库房内,设专人看守,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和防雷电工作。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第6.3.7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必须有熟悉爆炸性能的专人押送,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不淮投掷、拖拉和滚动,堆放要平稳,炸药和雷管不被同时搬运。搬运人员禁止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搬运场地禁止吸烟。严禁雷管放在衣袋里,电雷管不得与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搬运炸药、雷管时禁止从长大隧道内通过。

第6.3.8条 特殊爆破作业(控制爆破、静态爆破等)应遵守其有关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节 土 石 方 作 业

第6.4.1条 开挖土石:

一、每天开工前应检查边坡有无裂缝及可能坍塌的迹象,危石危土是否已清除干净。可以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凡不能处理且对施工安全有威胁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施工领导(工长、领工员)报告,并转移至他处工作或设法防护。

二、开挖与撬石工作应大致在同一高度自上而下进行,禁止上下重叠作业。

数人同撬一石,必须有人统一指挥,使动作一致,站立点须稳固,防止闪失。 三、在有可能落石的路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

四、禁止掏底挖土石(神仙土)。不准站在活动的石块上工作。

五、开挖沙层应从上而下,其开挖坡度不得陡于1:1。开挖稀泥应事先探测深度,采取

安全措施后再施工。

六、凡有间发性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和恶性贫血的人不能担任撬石工作和高边坡作业。

七、禁止在危岩边上和边坡脚下休息,禁止将工具任意抛置和放在危岩下面。

八、在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有盲炮、残药、雷管,应及时报告工班长,并按处理盲炮办法处理。

九、开挖人相互的间距不应少于2m。

十、开挖撬石有可能砸坏钢轨、枕木、通讯线路等铁路设备时,应对设备进行防护,以确保不中断行车。

第五节 工地运输作业

第6.5.1条 运输道路应经常养护,保持畅通。

一、人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m,特别困难地段不得小于0.6m。陡坡上应挖台阶,每台高度0.2~0.3m,宽度不小于0.4m;在“之”形转弯处应设不小于1m×1m的平台,必要时设栏杆及加铺防滑材料。

二、架子车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2%,载重量不大于400kg;行车速度最大不得超过6km/h(100m/min),转弯时要减速。装运土石时,架子车前后应有挡板,以防土石散落。 三、手推独轮车的道路纵坡坡度,重车方向上坡不大于3%,下坡不大于10%,载重量不超过200kg。

第6.5.2条 绞坡车及架空索道:

一、绞坡车及架空索道的主要设备(如钢丝绳、地找、龙门架等),应根据载重经过计算决定,使用时不得超载。

二、钢丝绳与地垅柱环绕处应垫以铁箍或胶皮,以免钢丝绳受力后陷入木柱。

三、作为主绳的钢丝绳,在断丝最多的1m长度内,断丝超过5%时不得使用,松软、压扁、弯折、腐锈的钢丝绳不得使用。钢丝绳联结部位使用的卡子,扣环应按规定联结牢固,所有受摩擦部位应涂油。

四、架空索道须由专人统一指挥。防止因步调不一致或操作不熟练而发生事故。 五、主绳必须经常检查,如发现损伤,应立即修复或拆换。

六、关好刹车后,方可进行装卸。装卸两端均应由专人掌握放滑信号,装卸完毕并待所有工作人员离开带绳(即副绳)后,信号员方得互通信号,开始滑行。

七、每班开工时,应先放滑两三次轻载,以观察各部位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暑天高温时,在刹车和木卷筒上应经常浇水,防止燃烧。

八、绞坡车运行时,禁止行人在轨道上行走或穿过轨道,行人应离开轨道至少6m以外。架空索道绞运时,索道下方左右两侧及地拢前20m以内,禁止有人通过。

九、收工时应将钢丝绳上锁,绞盘(推、关)拴牢。节假日或停工,在复工时,应对各部分构件配件详细检查后,方准开工。超过四级风的天气,禁止使用架空索道。 十、绞坡车、架空索道严禁载人。

第6.5.3条 单轨车、小平车的使用,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6.5.4条 抬运重物跨越铁路轨道时,每人平均负重不得超过50kg。

第六节 电气化铁路路基作业

第6.6.1条 路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以及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与牵引供电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距离。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到2m的处所作业,必须有供电部门配合,在办理了接触网停电手续并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2~4m的处所作业,需有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在场监护。

第6.6.2条 施工中严禁与接触网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相接触。

第6.6.3条 在距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均需接地良好。 第6.6.4条 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其上挂有线头、绳索等物时,均不准与之接触;在接触网检修人员到达前,应对该处设置防护,人员应距断线接地处10m以外。 第6.6.5条 架空索道或绞车的钢丝绳(包括晃动量)离接触网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大于5m,并应设有接地线。

第6.6.6条 施工用的水管,不得跨越接触网,不得用射水进行圬工养生。

第6.6.7条 爆破施工或处理危石有碍接触网安全时,应有供电部门配合并停电作业。 第6.6.8条 路基施工中,不得影响接触网支柱、地钱等设施的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7.0.1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各线(包括行车速度为120~160km/h的快速铁路)。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各异,路基的原修建标准、施工质量、养护条件均不同,各铁路局可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7.0.2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负责解释,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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