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例如:一般工人将公司的物资偷出卖掉而获利是犯了盗窃罪,而销售人员、保管人员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这是因为销售、保管人员有职务上的便利,经手管理着物资。这里要分清的是:如果销售、保管人员拿的是别人保管的物资,同样是盗窃行为。例如销售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财物占有,或者财务人员采用涂改账目等手段将经手财物占有,或者采用低进高出,少报账将货款占为己有等。这些都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最常见的手段。
今天之所以和大家交流非公企业职务犯罪这个问题,有两个目的,目的之一就是,因为从我们办理的案件以及普通百姓的认识角度看,一般认为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事情,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的企业怎么会有职务犯罪呢?所以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只有认识到了,才不会因不知法而触犯法律。目的之二就是,刑罚惩罚犯罪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讲怎样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企业健康发展,也是保护我们的企业人员尽可能不出问题。
二是职务犯罪的常见形式。职务犯罪的常见形式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受贿(非公人员)、行贿、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今天主要和大家谈一谈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商业受贿这三种行为和犯罪。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万以上为数额较大 1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郭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旧件仓库保管),2007年至2010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强伙同刘奇等十三人、采用顺手牵羊、内外勾结、撬窗入库等手段,窃得赛拉图、狮跑等汽车顶灯、汽车涨紧轮、膨胀阀等及安全带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42325.97元。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伟(北京伟巴斯特(盐城)分公司营业部纳品发货员)、陈连春(北京伟巴斯特东熙(盐城)分公司天窗生产部的组长),二人于2011年4月至8月间伙同沈志建利用其职责身份,通过计算机器生产部件时间差额外生产、维修生产不良品等手段恶意侵占公司财物,侵占公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5814.69元。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仓群利用在东风悦达起亚发动机仓库工作、与驾驶员徐昌维运输汽车发动机的便利,共同侵占悦达二厂发动机仓库内的发动机54台(总价值1206212元)。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陈坚(东熙汽车配件(张家港)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班长)、施荣雷(东熙汽车配件(张家港)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仓库统计员)、周荣荣(东熙汽车配件(张家港)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仓库统计员)、李斌(东熙汽车配件(张家港)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仓库出入库收货员)于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结伙利用管理仓库的职务便利,在熙汽车配件(张家港)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仓库非法侵占汽车油箱、底盘框架等汽车配件作案作案8起,案值2505633元;
案例五:陈某(盐城药业公司销售员)在其负责销售药品给医院后,将回笼的货款58210元私自要求打入个人信用卡帐户,离开公司,后被抓获,钱用光且无力退还,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述几个案例,有两点需要注意:1)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如果是国有企业,就构成了贪污罪;2)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仅是因为对工作环境熟悉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构成该罪。
2、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注意:1)数额较大(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或者虽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进行非法活动数额为15000元。数额巨大数额30万元。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胥敬忠在担任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豫西南部副经理期间,于2009年至2010 年9月份,利用职务便利,收取河南省驻马店市荣威农机有限公司、漯河市临颍县广源农机有限公司、河南省上蔡县三金农机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861782元货款不上缴,私自将这些货款用于个人期货投资,并全部亏损;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徐健峰利用担任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经理的便利,于2005年2月1日将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市工行营业部银行帐户上的35万元转汇至江动集团中行商业街分理处的银行帐户。同日将该35万元分别转汇15万元、20万元到盐城信联宝贸易有限公司和南京欧迈你贸易有限公司。同日又将两张汇票背书给盐都鑫江淮柴油机有限公司。2005年2月2日,徐健峰通过盐都鑫江淮柴油机有限公司将35万元全部取现,准备用于炒股,
因股市行情不好,故一直没有动用该笔资金,将钱放在其家中。2005年8月12日,徐健峰将35万元分别以林娟、付冬珍的名义存入中国银行解北分理处各15万元、20万元,后又以该二人分别贷款了12万元、18万元计30万元贷款,30万元贷款被其挥霍1万余元,其它余款被其偿还欠款,直到被公司发现,徐健峰才于2006年2月20日将私自挪用的35万元资金偿还给公司。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姜敏在2007-2010年担任江苏银行盐城城南支行信贷员期间,利用信贷员这一职务之便,采取冒用张国强等人名义开设账户,伪造借款合同,伪造抵押手续,伪造质押存单等骗用贷款的手段,先后十六次作案,累计挪用资金505.8万元。所挪用的资金均用于炒期货、个人消费和购买彩票及偿还债务,给江苏银行盐城分行造成直接损失244万元。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侵占是占为己有不打算还,而挪用是还准备还的,挪用是侵犯资金的使用权,侵占是侵犯所有权。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