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
实施细则(试行)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的认定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确定施工合同施工方签订的主体; 2.2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工程款收款的主体。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3.1施工合同或协议的施工方是以个人签订、无单位印章的;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3.2无施工合同或建设单位、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 4、检查依据
4.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4.2《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4.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的主体单位及工程承包范围;
2.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检查施工单位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范围与工程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3.1实际施工的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4.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 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的主体;
2.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确定招标的主体及招标的方式; 2.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检查招标的方式;
2.4中标通知书:检查中标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 2.5应公开招标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核准书:检查改变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2.6应邀请招标工程采用直接发包的核准书:检查改变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3.1应公开招标发包的项目,未在相关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行资格预审的)和招标公告的;
3.2应邀请招标发包的项目,邀请的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 3.3改变法定招标方式不能提供申请书的;
3.4改变法定招标方式提供的申请书未经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的。 4、检查依据
4.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4.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检查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合法; 2.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检查文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招标标段的划分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成本的控制,资质要求等是否合理。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3.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3.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3.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3.6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企业注册地的;
3.7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提出背离招标项目实际的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或业绩要求的;
3.8不合理的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9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的;
3.10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4、检查依据
4.1《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招标文件:检查招标范围是否是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单位工程的全部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检查施工单位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确定建设单位施工发包的最小单位是否是“单位工程”;
2.3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合同中明确的承包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2.4报验资料:检查单位工程的施工是否是一个施工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