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检查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3.1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3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4.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认定
1、检查对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投标文件: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工作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合同中约定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3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及施工的分包单位;
2.4工程分包同意书:检查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书面证明材料。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3.1超出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分包,不能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文件的;
3.2超出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工程分包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 2.2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包含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3.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钢结构工程除外)全部交给分包单位实施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钢结构工程除外)部分交由分包单位实施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认定
1、检查对象: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确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单位及专业工程的内容;
2.2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内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分包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3.1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由供货单位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安装的;
3.2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变相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认定
1、检查对象: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确定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及劳务分包单位名称;
2.2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再分包的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3.1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单位,其施工业务是由劳务分包单位发包的;
3.2劳务分包单位联合其他劳务企业施工本应由其独立完成的劳务作业工程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劳务作业内容及承包范围、劳务价款包含的项目、计算方式等;
2.2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到位及数额情况,是否包含除劳务作业费用外的其他项目。
3、认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3.1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采购的;
3.2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超出了应计取的劳务作业费用、小型工具费、必要的辅材费用的。
4、检查依据
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单位挂靠承揽工程的认定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认定
1、检查对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承包人。
2、检查内容和要点
2.1法人授权委托书:确定参与工程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时的被委托人姓名,检查被委托人与授权委托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关系等;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确定施工单位的名称,检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款收款单位是否是施工合同签订单位、账号是否是施工合同签订单位的账号;
2.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汇款凭证:检查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付款单位、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