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将予处理。
第十七条 律师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详细告知以下情况: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可要求其签署风险告知书;
(五)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为其担任仲裁或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
(一)有特别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约定权限范围;
(二)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担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告知案
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一)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
(二)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 (三)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四)委托事项违法;
(五)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符合解除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委托时,应遵守《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范》的规定,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立即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委托手续办妥后,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原件后当即将原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若向委托人收取原件,应当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由承办律师向委托人签收,并在质证完毕后及时将原件交还给委托人,并将委托人签收的证据原件清单回收并附卷。
第二节 律师收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对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群体性、重大敏感性诉讼案件;
(五)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律师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通常需要对以下证据进行举证:
(一)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
(二)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经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进账凭证;
(三)劳动手册及入职证明;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告知工会的通知书; (六)辞职申请或辞职信; (七)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八)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 (九)医院诊断证明; (十)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 (十一)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十二)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十三)下岗或转岗通知;
(十四)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制定过程材料、单位公示及员工签收的证明;
(十五)考勤记录资料;
(十六)关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
(十七)关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证明材料; (十八)劳动者是否属于高温作业人员的证明材料; (十九)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证明材料; (二十)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
(二十一)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实的资料; (二十二)出现多个用工主体时,反映不同用工主体间法律关系及相关背景的资料;
(二十三)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相关内容,在以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三)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并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四)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 (五)因是否属于工伤而发生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诱导或帮助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
第二十九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调查以两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为宜。如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其监护人在场。
第三十条 律师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所陈述的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言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应客观看待其效力,并提示用人单位注意该类证人证言有可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