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内容,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第五十三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应当提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明并申请延期。
第五十四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五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提出仲裁的,涉及经济补偿、赔偿金、加班工资等请求事项的,应当分项列出详细的计算清单,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以便于仲裁员的审理。
第五十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已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但两年以前的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节 开庭
第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起草答辩状,列出质证意见,研究庭审可能的辩论焦点,查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八条 律师在收到仲裁员名单后,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应当代理委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五十九条 律师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征询其是否出庭参加仲裁的意见,依时参加仲裁。案件开庭日期如与其他案件已经安排在先的开庭日期冲突的,律师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如延期不成的,应与委托人协商更换代理人或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 律师在开庭前发现尚有请求事项未能主张的,应当在开庭前根据举证通知书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增加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准许增加,如与原请求事项具有不可分性的,可在一审起诉时增加,如与原请求事项具有可分性的,应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第六十一条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参加或不参加庭审,如委托人参加庭审的,律师应在开庭前提醒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件并准时到庭。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仲裁或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可能需要提前提交书面旁听申请,律师应提前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联系办理相关旁听手续。
第六十二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前,律师应与委托
人充分交换意见,分析案情,核对证据,说明举证责任,明确请求事项,以便双方在庭审时相互配合。
第六十三条 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否调解的意见,如同意调解应商讨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第六十四条 如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应在开庭前根据举证通知书等将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申请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联系好证人,明确要作证的内容,告知开庭时间和场所,提醒携带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 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应当结合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律师应注意:即使认为对方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律师仍应对证据发表看法并声明不视为同意质证。
第六十六条 律师在庭审时,如涉及案件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而庭审没有查明的,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问或补充陈述的方式向仲裁庭进行阐明。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尊重仲裁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仅针对证据及案情进行陈述,并尽量保持专业的姿态和语速,切忌哗众取宠,夸夸其谈,不得使用过激语言,更不得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甚至仲裁员进行人身攻击。
第六十八条 律师对庭审笔录应当仔细核对,对记录错误或少记、漏记的,应立即提出补正并在旁边签名,同时在笔录后面签署日期和留下联系电话。
第六十九条 律师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书后,应当及时当面或按约定的地址及方式向委托人送达。对于委托人享有起诉权的仲裁裁决,应征询委托人是否起诉并提醒起诉的期限,送达回证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归档。
第六章 诉讼阶段
第七十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目前的司法裁判实践,下列劳动争议中,对用人单位实行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前述第(二)项所称“社会保险”争议是指以下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4.除以上情形外,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
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七十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七十四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申请仲裁的,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广东省目前的司法裁判实践,律师代理委托人以劳动争议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