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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错开;
3、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 5、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7、带有防潮层隔汽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8、风管系统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管道按轴线长度抽查10%;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及阀门等配件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5.4.11. 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规定
空调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绝热层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绝热管壳的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或难腐织带或专用胶带进行捆扎或粘贴2道,其间距为300~350mm,且捆扎、粘贴应紧密,无滑动、松弛与断裂现象;
3、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皱褶、裂缝等缺陷; 6、防潮层的立管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50mm; 8、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结构应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10%,且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5.4.12. 空调水系统
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检5%,且不得少于5处。
5.4.13. 通风与空调系统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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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4.14. 单机试运转和调试
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5.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5.5.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灯具出光口形式 荧光灯灯具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开敞式 75%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透明 65% 磨砂、棱镜 55% 格栅 60% 60% 格栅或透光罩 60% 75% 2、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18 电感型 电子型 3.154 4.778 20 2.952 4.370 0 3.9922 2.772 2.878 30 2.236 标称功率(W) 镇流器能效因(BEF) 32 2.140 2.672 36 2.032 2.400 40 1.992.278 0 3、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谐波次数n 2 3 5 7 9 11≤n≤39(仅有奇次谐波) (%) 2 30×λ注 10 7 5 3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注:λ是电路功率因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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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低压配电系统电缆的选择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2) 0.5 0.75 1.0 1.5 2.5 4 6 10 16 25 35 50 70 95 120 150 185 240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36.0 24.5 18.1 12.1 7.41 4.61 3.08 1.83 1.15 0.727 0.524 0.387 0.268 0.193 0.153 0.124 0.0991 0.0754 300 0.0601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5.5.3. 低压配电系统的调试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2.2.3中规定的允许值。 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基准短路容2 78 0.38 10 1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3 4 5 6 7 8 9 10 16 22 11 28 23 12 13 24 13 24 25 62 39 62 26 44 19 21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5 16 17 18 18
压(kV) 量(MVA) 19 20 21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语言大学综合楼二期(科研楼、礼堂)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5.5.4. 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的测试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 功率密度之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6. 质量保证措施
6.1. 节能施工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加强本工程建筑节能的施工管理,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副经理、安装副经理为副组长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领导小组。建筑节能组织机构图见下:
本公司总部主管部门 业主、监理 项目经理 政府质门量监督部
项目副经理(土建) 技术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安装) 技术设计 管理部 质量 管理部 土建工程 管理部 机电工程 管理部 物资设备 管理部 总包节能分包 业主直接分包 各节能专业劳务作业队 图6.1-1 建筑节能组织机构图
6.2. 验收监督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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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分项工程 墙体节能工程 幕墙节能工程 门窗节能工程 屋面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 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汽层、幕墙玻璃、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 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 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 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3、建筑节能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
(2)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3)建筑节能验收应按建筑节能分部进行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的各检验批,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各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5、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复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包含影相资料);
(4)设备、管道系统检验记录;
(5)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8)建筑节能现场检验的围护结构节能性能检验和系统功能检验报告。
7、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8、应对主要材料、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以及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和系统功能的建筑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另外,主要材料和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见证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完工后,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对建筑节能性能中围护结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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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工程完工后,应抽取有代表性的系统或部位,应对建筑节能性能中系统功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9、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7. 安全文明施工
1、从事高处(空)作业人员,要定期作体检,凡有高血压、新脏病、贫血病、精神病等不适应于高处作业的人员,禁止攀高作业。
2、距地面2m以上,工作面坡度大于45度,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移(振)动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3、防护用品穿戴整齐,裤脚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上或金属结构架上。
4、登高前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施工负责人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特殊高空作业)。
5、检查所用的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等)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6、如有靠近电源线路作业时,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工作,并设置绝缘挡板,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2m以外。
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袋内,上下时受中不得疏忽,不得在高处往下投扔材料或工具等,不得将易滚滑得工具、材料堆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工具、零星材料等。
8、要处处注意警视标志、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作业。 9、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者,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中间设置专用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10、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处休息、睡觉,防止坠落。 11、遇有六级及以上风力时,必须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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