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桶内部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 0 区。
(2)灌桶间内空间划为 1 区。
(3)有孔墙或开式墙外
3m以内与墙等高且距释放源 4.5m以内的室外空间和自地面算 起
0.6m高、距释放源
7.5m以内的室外空间划为 2 区。 图
1-1-7灌桶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21
8、易燃油品灌桶棚或露天灌桶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如图 1-1-8所示:
(1)油桶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灌桶口为中心,半径为 1.5m的球形空间划为 1 区。
(3)以灌桶口为中心,半径为 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 2 区。 图
1-1-8泵棚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9、铁路、汽车油罐车卸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如图 1-1-9所示:
(1)油罐车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
1.5 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 0.5 m
的球形空间划为 1 区。
(3)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
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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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为
1.5 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 2 区。 图
1-1-9铁路、汽车油罐车卸易燃油品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0、铁路、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如图 1-1-10所示:
(1)油罐车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油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 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 1 区。
(3)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
7 . 5 m的球形空间和以灌装口轴线为中心线,自地面算 起高为
7 .5 m,半径为
1 5 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 2 区。 22 图
1-1-10铁路、汽车油罐车装易燃油品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1、铁路、汽车油罐车密闭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油罐车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油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
1.5 m的球形空间和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 1 .5 m
的球形空间划为 1 区。
(3)以油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
4 . 5 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通气口为 中心,半径为
3 m的球形空间划为 2 区。
12、油船、油驳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如图 1-1-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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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船、油驳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油船、油驳的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 3m 的球形并延至水面的空间划为 1 区。
(3)以油船、油驳的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 7 .5 m并高于灌装口 7 .5 m的圆柱形空间 和自水面算起
7. 5m高,以灌装口轴线为中心线,半径为 1 5 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 2 区。 图
1-1-11油船、油驳灌装易燃油品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3、油船、油驳密闭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油船、油驳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
1 .5 m的球形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 1 . 5 m球 形空间划为 1 区。
(3)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
4 .5 m的球形并延至水面的空间和以通气口为中心,半 径为
3m的球形空间划为 2 区。
14、油船、油驳卸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23
(1)油船、油驳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 1 . 5 m的球形空间划为 1 区。
(3)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 3 m的球形延至水面的空间划为 2 区。
15、易燃油品人工洞石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油罐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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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区。
(2)罐室和阀室内部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和半径为 3m的球形空间划为 1区。通风不良
的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空间均应划为 1 区。
(3)通风良好的人工洞石油库的洞内主巷道、支巷道、油泵房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 径为
7 .5 m的球形空间、人工洞口外 3 m范围内空间划为 2 区。
16、易燃油品的隔油池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有盖板的隔油池内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 0 区。
(2)无盖板的隔油池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和距隔油池内壁 1. 5 m、高出池顶 1. 5m至
地坪范围内的空间划为 1 区。
(3)距隔油池内壁 4.5m,高出池顶
3 m至地坪的范围内的空间划为 2 区。
17、含易燃油品的污水浮选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罐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 1 . 5 m的球形空间划为 1 区。
(3)距罐外壁和顶部 3 m以内范围划为 2 区。
18、易燃油品覆土油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油罐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 0 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
1.5m的球形空间、油罐外壁与护体之间的空间、通道 口门(盖板)以内的空间划为 1 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
4.5m的球形空间、以通道口的门(盖板)为中心,半 径为
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及以油罐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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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高 0.6m的圆柱形 空间划为 2 区。
19、易燃油品阀门井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阀门井内部空间划为 1 区。
(2)距阀门井内壁 1.5m,高
1.5m的柱形空间划为 2 区。
20、易燃油品管沟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有盖板的管沟内部空间应划为 1 区。
(2)无盖板的管沟内部空间划为 2 区。
汽、煤、柴油、燃料油、石脑油及动力苯等所产生的混合烃类油蒸汽混合物属于 IIA级
别,即最大试验安全间隙(
MESG≥0.9mm;最小点燃电流比( MICR≥0.8。其引燃温度分组 为
T3组,即引燃温度 t(℃):200 备标志,应为 dILAT3或其更高的级别,具体执行《石油库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三、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1、火灾危险区域范围 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称为火灾危险区。油库火灾危险区包括: (1)丙类油品的罐区、油泵房、灌油间、铁路专用线、装卸油码头、桶装仓库及隔油 池等作业场所。 (2)甲、乙类油品爆炸危险区域以外,而又处于《石油库设计规范》所列防火距离范 围内的区域。 (3)石油库设计规范所列丙类油品各建(构)筑物防火距离范围内的区域。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