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实务中17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程永顺(2)

2020-02-21 02:07

2、诉地方管理机关的,与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相同。

(二)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

专利民事案件是怎么管辖的呢?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跟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有区别,特别是在级别管辖上,实行的是特别指定管辖。1985年2月最高法院曾经发布一个司法解释,那个司法解释,就确定了专利的民事案件要实行特别指定管辖,在中级法院当中,最高法院指定的一些法院专门审理专利的案件,当时,全国一共指定了37个中级法院,经过20多年的实践,现在为止,已经有72个中级法院对专利民事案件有司法管辖权。全国一共有409个中级法院。在这409个中级法院当中,有76个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批复,一个一个承认其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审理专利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不能受理和审理专利案件。因为专利案件比较特殊,技术性、专业性更强,所以法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专门学习,才能审理好这种案件。

在地域管辖上,专利案件跟一般的民事案件一样,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合同履行地原则和侵权行为地原则。

就是在76个法院当中,具体由哪个法院管,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跟其他的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

侵权行为的怎么理解?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

第一,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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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控侵犯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第三,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方法专利主要是指发明专利,产品专利主要是指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外观设计,虽然也是产品,但对外观设计的使用行为是不侵权的,一般的专利产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五种行为都是侵权。而对于外观设计来讲,使用行为不侵权。

第四,假冒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第五,上述行为的行为结果发生地。

这些通通作为侵权行为的行为地,可以根据这些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

在销售地可以起诉制造行为,但必须将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才能在销售地的法院管辖。

三、原告与被告

在专利案件中,经常容易出现原告和被告方面的失误,造成案件在程序上被驳回,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所以有必要说一下。

(一)原告

1.在专利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决定的相对人。第三人作原告时,必须是真名实姓(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可以是任何人)。这个“任何人”的范围非常广,包括权利人自己,也包括虚拟人,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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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经济当中,我想去仿制一个产品,在仿制之前就将其无效掉,但是害怕告我侵权,但在市场上,直接宣告其专利权无效,就等于将自己暴露在竞争的表面上。不愿意这样做,而是愿意用个人的名义、员工的名义提出无效,可以吗?当然可以。但在官司无效决定做出之后,进入司法程序,司法程序当中,原告按照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真名实姓的,真正的人,而不是虚拟的人。

2.侵权诉讼中的原告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指独占被许可人(可单独作原告)、排他被许可人(可共同作原告)、普通被许可人(经特别授权,可单独或共同作原告)。

3.提出诉前临时禁令的原告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不含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4.发明人资格纠纷、奖励报酬纠纷,原告只能是个人。

(二)被告

1.专利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管机关。 2.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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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发现了多个被告,有制造行为、有使用行为、有销售行为、有进口行为,出现多个行为侵犯了专利权,这个时候,怎么来找被告,以谁为被告,怎么打官司。这个我做了一个总结。一般抓被告不难:专利侵权诉讼中,依侵权产品追查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选定被告;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追加被告。

专利侵权诉讼中发现多个被告如何起诉?我个人觉得有这么几条需要关注: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制造、销售、使用等),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将不同行为人作共同被告;

针对同一专利实施的相同侵权行为(均为制造或者使用),应当分案起诉,相同的行为人不能作共同被告;

针对不同专利实施的相同侵权行为(均为制造或者销售)或者不同侵权行为(分别制造或者销售),应当分案起诉。

这是我觉得在实践当中最容易出的问题,所以我进行了总结。 权属纠纷、发明人资格纠纷、奖励报酬纠纷,应以专利权人为被告。

比如说,在发明人资格当中,我是一个真正的发明人,结果三个人都做出了贡献,最后写成两个人,把我给漏掉了,这个时候我就要告,不能去告那两个人,而是得告谁是专利权人,因为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利申请专利,他有权利决定谁是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四、关于正当、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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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发生侵权之后,一般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特别是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这两个是使用最多的司法救急方式。

但在实践当中,也有权利人提出要赔礼道歉。这几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在专利侵权案件当中,提出要对方赔礼道歉,登报申明等等。这样的在司法实践中会越来越多地被驳回。为什么?因为,赔礼道歉应当只针对精神损害,不是针对财产权损害,而专利侵权案件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权的侵害,没有针对人身。跟著作权不一样,著作权侵权可能有人身权的内容,但专利权、商标权,主要是财产权。

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报告)

新修改专利法中,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改成了可以做专利权评价报告,实际上就是从检索报告来的。

过去的检索报告,今天的专权评价报告,在实践当中怎么来把握?是怎么来的?实际中怎么用?在实践操作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起诉时是否必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为证明其权利的稳定性,避免中止诉讼,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将“可以”变成“应当”,这个争议从此开始。到现在,仍然有影响,虽然法已经改了,新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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