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知识产权根本无法生存,比如说药品。药品跟所有的知识产权有关。新产品主要是讲过去没有,原来在讲新产品时,要求在中国的市场上,没有东西制造、使用、见过的东西才是新产品,当然这种新产品到底是大类还是小类,没有这样的划分,完全是根据个案的情况,针对的只是制造,从目前的案件来说,多指药品、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可以见到的案例基本上是这样。从这个角度理解可能更好一点,没有明确的规定。
问题3:关于许诺销售,是否可获得保护,没有获得保护时,受到了损失,有没有赔偿的可能性?
程永顺:没有,因为许诺销售只是销售的前提性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但为了调查许诺销售,花了其他的费用,有可能获得保护。
问题4:《专利法》中有关于新颖性的规定,这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其范围?
程永顺:这个问题跟专业诉讼没有关系,是讲新颖性的问题,第二,专利法修改诉讼的影响,我今天没有过多讲。第三,有些情况下,还没有申请专利,被别人用不正当的手段将其给泄露,比如说窃取、泄密商业机密,有这样的证明,也有特殊的规定,各国都有这样的规定,不只是我们国家有。
问题5:老师您好,作为律师,用什么好的方法使用许可费这一标准赔偿?
程永顺:我讲权利冲突时,涉及到部门立法,不知道你有没有听到。部门立法各有各的立法,不是很协调,这次专利法修改,想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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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法靠拢,但是这次专利法的修改,在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上我个人觉得不是进步,不符合实际。你提到的商标问题,商标的许可合同就从来没有在赔偿里规定,商标许可合同跟专利许可合同不一样,所以商标历来就是原告损失、被告获利或者是法院赔偿。商标是这样来定的。
赔偿的计算方法上,1984年出台了商标法,里面就是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的意思,从来没有讲过许可。这次商标法的修改,有人提出是不是按照专利一样,把这几种标准写上,也按一个顺序,弄成一致的,为将来搞知识产权法典来服务,但我认为这没法操作。
问题6:诉前禁令的获取是否很容易?
程永顺:过去很容易,现在很难了。因为现在规定48小时做决定,如果弄不清楚,再给你48个小时,一定要慎重理顺是否构成侵权。所以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是否侵权,二是不是给你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两条非常重要。
问题7:如何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
程永顺:刚刚已经举过发电厂的例子了,发电厂起来了,不能拆,而专利权受到了侵权,这就是难以弥补的损害,不是给2千万就能弥补了。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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