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实务中17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程永顺(6)

2020-02-21 02:07

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诉讼时效怎么办?这个在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中有规定。将权属纠纷规定成两种: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还有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不管是由于什么引起的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的权属纠纷是两种争论:一种是有时效规定,一种没有时效规定。所谓没有时效规定就是:本来是单位的发明,被个人申请了,或者个人的发明被单位申请了,不管怎么样,永远可以打官司要回来。这是一种观念。

十五、法院解决技术问题的途径

现在的案件涉及的技术难度越来越大,专业性越来越强,法官不懂技术,法官永远是法律专家,永远不可能由技术专家代替,法院也永远不可能是科学院,也不可能是科学家掌握法院。在目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但法官不懂技术怎么办?实践当中怎么操作?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聘请相关技术专家作人民陪审员,在一审案件中进入合议庭直接参与审判案件;在合议庭中,专家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2.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作技术顾问,就案件中的具体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供法庭在审判案件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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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请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经过法庭质证后,作为证据供法庭使用。

4.由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针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并回答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提问,其意见供法庭参考。

这4种方式,最值得我们代理人关注的就是关于技术的鉴定。在知识产权案件鉴定当中,这些年各个法院在摸索,在逐渐规范。

十六、关于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独立性。它是鉴定人按照案件的事实材料,以自己的专门知识,独立活动的结果。

(2)客观性。它不仅要求鉴定人叙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对这些事实作出客观的结论性的分析和判断。

(3)技术性。对这种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只限于就应查明的案件事实本身,而不直接涉及对案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评价,只是针对案件事实本身。不涉及法的问题。

这是鉴定结论最基本特征。

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技术鉴定的提起,要由当事人申请,但法官有依职权;鉴定机构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认可,法院确定;签鉴定人员的确定,一般要经合议制;鉴定事项应该要明确是技术问题;鉴定结论的使用,经过庭审质证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各国的做法不一样,我们就用前面的几种方法,特别是鉴定用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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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它相关的是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这几年逐渐兴起。在英美法系当中,专家学者的一些法律意见,法庭要做要研究,美国的很多的判决书,英美法系认可专家的观点,哪个观点是对的,哪个观点是不对的,会做一些分析。也就是说,英美法系中,经常有专家的法律意见会在法庭中受到重视。大陆法系,过去不太重视,最近这几年开始重视,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很多案件中,专家在这个领域中,研究这个问题会受到一定的重视。

有些问题光靠年轻的法官做根本不行,因为不了解立法的状况、背景,特别是没有实践经验,所以这些年,专家的意见开始进来,这很好。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用专家的意见来支持自己诉讼当中的一些主张。当然,有权出具法律意见的应该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证据,只是供法官、决策者、行政机关的参考,法官也应该重视法律意见书。

十七、关于停止侵权行为

刚刚我讲了诉前禁令的问题,美国人在Trips协议中要求诉前禁令,就是对一些难以弥补的(专利中也有这种情况)问题。如果大家关注专利司法实践,会发现在最近几年的个案当中,有些案件法院已经做出了是侵权但不停止侵权的判决。最典型的是2006—2007年。广州有一个白云新机场,深圳也有一个新的机场,都是在2005—2006年建成的,而这两个机场都被诉侵权。机场外围很大的玻璃墙,那种玻璃墙安装方法有专利,专利权人在深圳法院和广州法院诉两个机场侵权,但起诉时,机场已经建成了,法院审理当中,结果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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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告要求将机场拆掉或者砸掉,能够砸吗?不能。法院处理得比较好,被告承认侵权,给原告经济补偿,对使用的专利权,一次性地支付使用费。

2009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做了一个案件,在国际上影响非常大:专利权人是湖北的私营企业,搞了海水脱硫的技术(用于发电),后来日本一个企业和台湾一个企业在中国福建制造一个发电厂,日本企业出技术,台湾企业出资金,一起在福建搞发电厂,在发电设备当中,用了这个技术。原告就起诉了日本企业和台湾企业侵权,这个案件在福建高院一审,审了6年,在这6年中,发电厂从刚建造一直到发电,从1台发电设备到4台发电设备,6年时间,整个发电厂起来了,到2008年初,一审法院做判决,法院认为,经过6年审理,构成侵权,发电厂要不要拆。因为影响非常大,当事人要求赔偿是几千万,但发电厂的投资是几十个亿,而且发电之后,回报很高。在这种情况下,福建高级法院做了一个判决,构成侵权,赔偿损失(一台设备5050万),不停地侵权,继续来用,考虑当地的经济、民生,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给专利权人24万专利使用费。

这个判决在国外引起的最大争论:法院是不是在代替政府做强制许可。如果诉前禁令做好,就可以弥补,但诉前禁令法院不能做,行为又一直延续下来,这时候不能判停止侵权,那诉讼请求就要被驳回,就回到了我开始讲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有关系的,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律师,不仅要了解专利法,了解相关诉讼法,还要了解实践当中那些案例和司法解释引起的争论,这些问题只要清楚了,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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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研究,才能明白下一步代理当事人做事。律师的义务是代理,不是做决策。

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非常值得关注。这些案件大家可以查一查,在专利诉讼中,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由于时间关系就讲这么多,希望能够给大家在专利代理的实务、实践上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谢谢大家!

互动交流

问题1:程老师您好!您讲到知识产权鉴定,行政诉讼中,也可以用鉴定吗?

程永顺: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鉴定,这样就不排除在专利无效中可以用鉴定。第二,在鉴定当中,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专利案件,讲的都是专业技术问题,不是法律问题。第三,在行政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有鉴定没,甚至有些案件反而是根据鉴定结论推翻了行政决定。第四,争论最大的就是新型性问题、创造性问题、实用性问题,是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在实践当中大多数人认为既有技术问题,也有法律问题,先清楚技术问题之后,法律上才做判断。所以法院是可以做鉴定的。专利案是纯法律问题,不能鉴定,有这种争论在里边。

问题2:一个专利做出来之后,肯定是一个新产品,但新产品指的哪个概念?

程永顺:不是单纯讲新产品,而是讲制造方法。立法本意很多讲的是药品、化学品。在知识产权中,有些行当可以离开知识产权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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