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 图文

2020-02-21 02: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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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 GAZETTE OF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FOPLES REPUBLIC OF CHIHA , 2003年1月25日 第二期 (总第26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规程不一制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对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环境空气温度、湿度应保持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浊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4.检验现场(主要指驱动站和转向站)应整洁,不应有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施,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八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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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后,方可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九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实施定期检验时,相应《检验报告》项目编号中注有“△”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实施之日(1998年2月1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鼓励使用单位整改设备达到相应规定要求;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中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和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得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得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即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和格”。“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和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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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和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述款条件中不和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得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和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和格”或“复检不和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和格”或“复检不和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和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和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⒈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⒉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⒊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⒋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横道,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工作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录: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⒊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报告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

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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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万用表 钳型电流表 转速表 绝缘电阻测量仪 游标卡尺 钢直尺 钢卷尺 塞尺 测温计 记时器 测力计 放大镜(20倍) 照度计 线锤 常用电工工具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便携式加测距仪 便携式超声探伤仪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照相机 精度要求 ±2% ±2% ±1km/s ±1.5% 0.02mm 1级 1级 1级 ±2% ±1% ±0.6N ±5% ±1.5mm 水平<1%;垂直<5 A1试片 备注 选用 选用 选用 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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