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 复习(3)

2020-02-21 11:26

水体、土壤乃至生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毒害,连南极的企鹅也未能幸免。自五十年代以来,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如果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将对人类和动植物造成严重的危害。物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国际环境问题产生原因 1、 环境资源系统的整体性 2、 人口压力

3、 传统环境观的影响 4、 科学技术的双面性

5、 国际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 6、 各国间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矛盾 7、 国际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际环境保护是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恶化而发展的

环境问题并不是一个思想觉悟问题,也不是一个道德品质问题,而是一个经济利益的问题.共同合作才能有效的遏制污染的进一步加剧,防止更严重的后果。

四.民事责任

概念: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民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规定,对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及资源提起的民事案件进行依法审理的活动。

? 证据的性质及特征:具有一般民事诉讼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有些学者认为

还包括法律性)的特征。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具有间接证据多、取得证据的鉴

定程序多及易变化等的特征。

? 证据的证明对象: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证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则在于它需要运用较多

的科学技术鉴定,来确定证明对象,需要对证明对象作出特定的规范。

? 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举证范围:主要包括污染损害事实和受污染损害的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免责事由和责任限制。 ? 集团诉讼

一、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调整

?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包括环境公害在内的各种人为侵权造成的事故和灾害成

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因加害主体复杂、因果关系不明和过错认定极其困难,而逐渐令过失责任原则黯然失色,客观过错论和过错推定论应运而生。其基本适用方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法中的适用

? 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各国环境法所普遍采用的原因是:

首先,现代工业生产的排污使生产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企业不能完全消除使

他人遭受污染损害的意外危险,造成环境污染及他人巨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其次,现代工业生产及由此造成的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人难以了解污染的原因,更难以取得充足的证据,也就难以证实排污者的故意或过失;

再次,无过错原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 ?

我国法律关于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各种环境要素污染防治。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环境损害的事实即环境侵权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环

境享受损害三种。 (二)因果关系

? 在环境污染损害中,要证明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困难。 ?

环境法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方法予以校正,包括以下三种主张:盖然性因果关系、为流行病学(或疫学)因果关系、间接反证说的因果关系理论,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 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

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它通常是由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所决定的。 ? ?

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战争行为

行政合法性不能成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原因在于:法理上行政权的行使、行政许可应以公民合法权益的保留为前提,而不得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不受环境损害的权利乃基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受到民法、环境法这些二级法律的严格保护,而排放标准等具体行政许可制度则往往属于部门的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效力等级应优先适用宪法和法律;环境

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以违法性为前提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排除危害: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

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

具体应包括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设置或加强

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二)赔偿损失: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形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

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1 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

4 “恢复原状”主要可适用于破坏资源的民事侵权行为。“返还财产”在某些类型的环境

侵权纠纷中也有适用余地。

二、共同侵权

? 共同环境侵权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排污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或共同引起致人损害

的危险发生,又可称为复合污染或复合公害。 ?

共同环境侵权被确定后,受害人不必确定致害者的排放比例和责任比例,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侵权者先行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然后先行承担责任者可要求其他侵权者按照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若侵权比例无法确定,则可由共同侵权者平均承担侵权责任。

一、自行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 我国目前除海事纠纷外,既无环境纠纷的仲裁法规,也无环境纠纷的仲裁机构。在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纠纷中,有可能是涉外纠纷,如船舶污染、海上石油开发勘探或其他海事中因污染发生的涉外赔偿纠纷。这部分纠纷有事先或事后书面仲裁协议的,就只能提交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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