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情况的变化调整或者撤销已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 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没有划分有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时,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1米,自行车不得超过1.5米,三轮车不得超过2.2米,畜力车不得超过2.6米。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道可以划分为快速车道、小客车道、大型车道、公交专用车道、摩托车专用车道。在同一方向划有三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为快速车道,最右侧为大型车道,其他为小客车道。
机动车按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或者小客车道行驶,小型客车低于道路最高限速20公里每小时行驶时,改在大型车道行驶。
(二)除小型客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在大型车道行驶,大型车道的机动车,在不妨碍小客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
6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限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
国道、省道由于建设及维修需要进行全封闭、半封闭施工或绕道行驶的,需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等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
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的车辆应当注意礼让。 第二十八条 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限制拖拉机在国道通行,具体限行路段和时段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并设立限行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停车等候依次通行,不得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行驶。
7
第三十条 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臵搭载1人。 小客车前排座位不得乘坐12岁以下儿童。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 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
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行驶。
其他非机动车载人规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臵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对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
8
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方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现场清理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臵措施的,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9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六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八十。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九十。
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需要治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指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预付治疗费。被指定的一方不得拒绝预付。
当事人拒绝或者不继续预付治疗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