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提起民事诉讼。
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预付治疗费。
第三十九条 依法负有支付、垫付或者预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的3日内履行支付、垫付或者预付义务。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肇事者逃逸的,死亡丧葬费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简称“无名尸”),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经法医鉴定,男性死者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女性死者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推定为一人,扶养十年,“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实行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联动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综合整治,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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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及时治理、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交通事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责任制。
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与辖区内厂矿、运输、施工、客货场站等运输以及源头生产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职能部门采取预防及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定交通安全员,设臵交通安全宣传栏,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村”的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内的事故隐患。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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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义务,应当无偿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采用多种形式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及传播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物流公司、客货专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员制度,经常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学习,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和驾驶人资料。
第五十条 客运站场应当按规定对进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客车超载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参与营运。
货运站场应当按规定对车辆配载,制止超载超限的货车驶出站场。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也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驾驶人运输。
第五十二条 交运人应确保所装运的货物符合装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货物运输交付给未经注册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以及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承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无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车辆运送旅客。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暂扣驾驶证以及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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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处罚标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人、乘坐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四)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加装动力装臵的; (八)三轮车加装动力装臵的; (九)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十)施工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进出作业区不避让正常行驶车辆的。
第五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号牌;
(二)未携带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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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驾车带人的;
(四)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臵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违反渡口通行规定的;
(七)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十)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100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二)违反让行规定的;
(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四)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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