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5)

2020-02-21 12:52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其中的多处“ 一般”表明,该意见所提出的区分标准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的人,也可能具有逞强好胜和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动机;既然强拿硬要成立寻衅滋事罪不要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那么,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更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上述区分标准并不具有现实意义。只有承认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才能解决两罪之间的关系。

总之,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的,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若不符合,再判断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仍得出否定结论,还需判断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例如,2002年12月29日,马某用机动三轮车拉木材( 属乱砍滥伐木材),被林站工作人员发现,对其罚款300元。马某怀疑系村民曹某举报所致,于第二天纠集数人到曹某家里殴打曹某,并向曹某索要500元钱,补偿损失。曹某无钱,被继续殴打,无奈借钱300元,交给马某后,马某才带人离去,临走时,威胁曹某不许报案。显然,如果本案马某的暴力、威胁行为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由于马某敲诈勒索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将马某的行为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恶劣,故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15

( 四)强拿硬要、任意占用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的关系

行为人不以聚众方式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当然不可能成立聚众哄抢罪;反之,行为人以聚众方式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完全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试图在上述两罪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并不具有现实意义。例如,有的教科书指出:“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之一是? 强拿硬要或者占用公私财物?,这就意味着本罪与聚众哄抢罪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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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与公民人身权;而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中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只是本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此外本罪还有其他表现形式;而聚众哄抢罪只有? 聚众哄抢?一种形式。(3)对犯罪主体要求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参与寻衅滋事者,均可成为犯罪主体;而聚众哄抢罪的主体则限于实施聚众哄抢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4)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常常是出于卖弄淫威、逗乐开心等目的与动机而实施犯罪;而聚众哄抢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实施犯罪。”16上述区别显然只是从两罪构成要件得出的结论,而没有考虑一个案件事实完全可能具有双重内容与性质。例如,当行为人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哄抢他人财物时,上述第(1)个区别便丧失了意义;同样,当行为人聚集多人哄抢他人财物时,上述第(2)个区别也丧失了作用;当公安机关查获了案件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上述第(3)个区别丧失了价值;当行为人不仅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卖弄淫威、逗乐开心等动机时,上述第(4)个区别也丧失了机能。结局,上述区别在疑难案件中缺乏意义。反之,倘若刑法理论明确说明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不管案件事实是符合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还是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都可以使案件得到顺利、妥当的处理。而强调两罪之间的(并不一定是)区别的做法,反而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 五)任意损毁财物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成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不以“ 非任意”为要件。也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因为任意损毁数额较小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任意损毁数额较大财物的,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所以,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时,司法机关的任务,不是在两罪之间找出区别,而是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如,在公路收费站,乙驾驶的汽车与甲驾驶的汽车抢道,甲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便将乙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乙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倘若以甲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与物、主观上是否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为标准,区分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是缺乏说服力的。本文认为,应认定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宜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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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关系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也可能成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虽然可以认为,是否聚众是该两罪之间的重要区别。可是,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既可以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能以聚众方式共同实施。当行为人以聚众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是否聚众”便不再是两罪之间的区别。所以,司法机关面对具体案件时,依然要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再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只能对其中之一得出肯定结论,则以该罪论处;如对两者都得出肯定结论,则从一重罪论处。

总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需要以寻衅滋事和相关犯罪的法益为指导,正确解释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合理归纳案件事实,妥当判断案件事实符合哪种或哪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认定寻衅滋事罪及其相关犯罪。

______________ 注:

1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555 页。

2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第3 版,第609 页。

3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年第3 版,第1280~1281 页。

4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2 版,第812 页。

5 虽然不可否认,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仍然应按流氓罪的观念解释寻衅滋事罪。倘若永远按照旧刑法解释现行刑法,就意味着现行刑法对旧刑法的修改毫无意义。换言之,如果沿革解释优先,必然导致刑法的修改丧失意义。 6 参见张明楷《:新刑法与客观主义》《,法学研究》1997 年第6 期,第93 页以下。 7 有一些因素刑法也没有明文规定,但刑法理论根据刑法条文的关系、刑法所规定的客观行为的性质认为其为构成要件的现象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例如,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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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盗窃一词本身就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可能与盗用行为相区别,也不可能与毁坏财物的行为相区别。 8 最高人民法院2006 年1 月11 日《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已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显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是定义寻衅滋事罪,也不是限制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条件,只是列举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换言之,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出于其他动机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排斥在寻衅滋事罪之外。

9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第3 版,第680 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648 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2 版,第893 页;等等。

10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第3 版,第538 页;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477 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年第2 版,第708 页;等等。

11 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年第3 版,第1282 页以下。

12参见陈实、蒲延红《:从本案看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10/21/ 86319.shtml( 访问日期:2007 年10 月11 日)。

13李新春《:是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还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http://www.jcrb.com/zyw/n561/ ca359627.htm( 访问日期:2007 年10 月11 日)。 14参见陈实、蒲延红《:从本案看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10/21/ 86319.shtml( 访问日期:2007 年10 月11 日)。

15 如能认定为抢劫罪,则不必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另作判断。 16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年第3 版,第6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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