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吐哈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电钻、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非防爆工具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四)生产装臵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的作业。
(五)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动火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
(一)油库、储装站、外运站、联合站(包括天然气处理装臵、原油稳定装臵、污水处理装臵等)、炼化装臵、集气站、污水处理站、压气站、气举站、配气站、计配站、选井站、接转站、污油泵房、临时储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油作业区;
(二)原油(含成品油)管线和天然气管线两侧10米以内;距单井油罐、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油气井半径30米以内;
(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受限空间以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等的维修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管理。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
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九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十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
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计划书、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五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