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图文(3)

2020-02-21 13:39

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九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晒措施。

第三十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查人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见附录B)。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双方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并填写监护记录(监护记录见附录C)。动火双方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申请人、批准人批准。

第七章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

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双方监护人。

(三)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臵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二)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动土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要求: (一)动土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动土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设臵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 其他特殊动火要求:

(一)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

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臵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二)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章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十六条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必要时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内容、步骤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臵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五)相关安全培训要求;

(六)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与装备;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各级动火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许可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动火作业许可票方可生效。

(一)一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HSE作业计划书,按生产单位相关部门、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经公司业务主

管部门、公司消防支队、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一级动火时间首次批准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次延时不得超过8小时。

紧急状态的动火经请示公司主管领导授权后,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人可以代替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二级动火时间首次批准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次延时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三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基层工区审核,生产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动火前,由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臵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应急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动火HSE作业计划书中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安全措施确认及过程监护职责要求: (一)一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公司安全部门或其授权人共同确认。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生产单位的安全副总监或安全科长全程监督检查。

(二)二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共同确认。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生产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监督检查。

(三)三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负责确认。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生产单位的安全人员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如需气体检测,检测人和确认人也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8小时)。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延时作业,生产单位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动火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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