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申请登轮的外国籍船员和台湾船员签发登陆证,船舶最后一次出境时由船方集中交回边防检查站,随船工程技术人员凭有效护照登陆。
5、我国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需登外国籍船舶工作的,凭其主管机关开具的证明,边检总队(边防总队)为其签发《随船工作证》。 十三、对进口废旧船舶和新购船舶的边防检查 1、按照一般货船办理船员入境手续。
2、当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与外轮船长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完毕后,实施船体检查,收缴船上的武器、弹药和刑具等物品(不包括船舶航行安全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生活用具等)填写《收缴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经买船单位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一份交买船单位,一份由边检站收存。。
十四、对载运军品船舶的边防检查
载运军品的船舶入出境时,边防检查站一般只办理船员和旅客的边防检查手续。
十五、对军舰的入出境检查
军舰的入出境检查凭我国军方的函件提供的名单办理入出境手续,不查验证件,不核对人数,不进行船体检查,在港期间由军方负责管理,边检站不实施监护。
十六、对载有偷渡人员船舶的边防检查
1、船方及其代理人员应主动申报载有偷渡人员的情况。边防检查站接到报告后立即登轮实施检查。
2、一般应由检查科(执勤科)登轮实施检查,监护科(中队)实施驻船监护或梯口监护。
3、边防检查人员登轮后,代理应主动予以配合,向船方了解基本情况,责令船方写出详细情况报告,对偷渡人员进行审查,并视情实施船体检查。
4、偷渡人员如系外国人,责令船方严加看管,船舶在港期间,严禁登陆,船舶出境时随船带走。如船方要求边防检查站看押或协助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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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的,需提出申请。偷渡人员如系中国人,应由边防检查人员带回交办案人员审理。
5、如果案件涉及船方有关人员,边防检查站还需对船方有关人员开展调查。
6、船舶携带偷渡人员,如船方没主动向边防检查站报告,边防检查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对船方进行处罚。
7、在未处理完毕之前,对该船舶不办进出境(港)手续。 十七、对载有枪支、弹药的外国籍船舶的边防检查
1、船方及代理人员应主动申报携带武器的情况,并呈报《交通工具枪支、弹药申报表》。
2、边防检查人员根据申报情况实施登轮检查,对船舶携带的枪支、弹药用“封条”予以封存,出境时启封。必要时可将枪支、弹药带回边防检查站保存,向船方出具收据,出境时发还。 3、对船舶、船员的检查同一般货船的登轮检查。
第五部分
边防检查站证件签发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登轮人员的管理,有力维护口岸正常的入出境秩序和口岸的安全稳定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出入境边防检查勤规范》,结合口岸特点和我站边防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轮许可证》的签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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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轮许可证》仅限用于登停泊在本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一港通”除外)。
(二)经常登外轮作业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政审,到边检站(码头作业工人登外轮的证件由港务公安局签发)申请,由站办公室(司令部)领导批准为其办理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登轮许可证》。
(三)对临时需登外轮的人员,应凭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材料,由检查科(执勤科)值班领导批准为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或本航次有效的《登轮许可证》。
(四)《登轮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应贴有照片;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持证人登外轮时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五)边检站每年对经常登外轮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对登轮单位的政审把关、人员的登轮纪律等进行督促、检查。
(六)属于本港口临时登外轮的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审查;属于其他地区临时来港的工作人员,由港口接待单位负责审查,出具证明信,及船方允许其登轮的证明;属于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家属登外轮,须由船方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在境内的,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能证明其家属身份的证件;居住在境外的,应持有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七)《登轮许可证》签发的具体规定。
1、供应单位:具有外籍船舶供应资格的单位,可办理一个月至一年有效、所登船舶为“在港外轮”的《登轮许可证》,用于登轮联系业务。
2、联系到业务后,凭船方确定过的供应明细单,办理一船一证的《登轮许可证》,并加盖“外供许可”章或增加“外轮供应”注释。 3、供应单位为宁波市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国贸供应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扬公司、宁波市东方供应公司和宁波中海金海岸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其它单位需要临时登轮供应的,报站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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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则上女性不办理《登轮许可证》,从事商业活动的女性一律不办理;船员家属凭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件、代理公司介绍信和船方同意其登轮的证明办理《登轮许可证》;上船指导工作的船公司女性需要办理《登轮许可证》的,报站领导批准。
5、口岸服务单位的人员必须经过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培训合格后,才能办理《登轮许可证》。
6、航修单位注册过的人员,可以办理一个月有效的“在港外轮《登轮许可证》;非本单位人员且未注册过的,事先向我站申请,并出示书面报告。
7、从事外轮废油污水回收的企业,符合要求的可以办理一个月有效的《登外轮许可证》。(各站要求不一致,按各站要求办理) 8、船员接待的单位,所有注册过的人员可办理一个月有效的《登轮许可证》,并加盖“接待许可”章或注释。 二、《搭靠外轮许可证》的签发和管理。
(一)国内船舶需要搭靠外轮的,提交船舶证书、船长身份证件和《搭靠外轮申请表》,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的使用范围、有效期同《登轮许可证》。
(二)《搭靠外轮许可证》必须经主管业务的站领导同意签字后方能办理。
(三)从事交通运营的交通艇一律不予办理《搭靠外轮许可证》,特殊情况报站领导批准。
三、《船员登陆证》和《台湾船员登陆证》的签发和管理。 (一)外国籍船员登陆或住宿,凭船方申请,检查人员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和已办妥签证的船员,免办《船员登陆证》,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 (二)《船员登陆证》本航次在我国各港口通用,由入境港边防检查站签发,出境港边防检查站收回。
(三)台湾船员持有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需办理《台湾船员登陆证》,边检站在其证件上加盖员工验讫章。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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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船员持有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外的证件,且船方为其提出登陆、住宿申请的,边检站可为其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
(四)对违反我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受到禁止登陆处罚的船员、非法入境或不准入境的船员、检验检疫机关通报不能登陆的船员、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船员、船员所持证件上加盖我“拒签章”戳记的以及船方声明禁止登陆或者登陆后不能对其负责的船员,检查站不予办理《船员登陆证》。
(五)船员丢失登陆证的,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丢失情况报告;仍需登陆的,船方应重新申请,可视情予以补发。
第五章 办证收费标准及管理
一、 根据89公(边)字106号文件规定,边防检查机关在签发证件时,按如下标准收费:
1、《船员登陆证》、《台湾船员登陆证》每人每证8元; 2、《登轮许可证》(临时),每人每证2元;《登轮许可证》(长期),每人每证10元;
3、《搭靠外轮许可证》,每证10元;
二、 各类证件收费管理按上级规定执行,一律开具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收据上要注明收款人。如由船舶代理公司代交的,让船长及其代理人在收费单上签字。收据开满一本后,即由证检检查员与收款员核对无误后上交站后勤财务部门,换领新收据。
第六部分 应用文的格式
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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